每年考生在填報完志愿后,都會關心被不喜歡的專業錄取了怎么辦?大學新生可以轉專業嗎?轉專業條件如何?今天大風車小編給考生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大學轉專業的信息 ,僅供參考。
一、北京建筑大學新生轉專業條件
第一條 為維護北京建筑大學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要堅持*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體系,深入學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四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北京建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件,按學校通知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在開學兩周之內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并提供有關證明,無故逾期不報到或請假逾期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校在學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因出國學習和身體原因,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因出國學習保留入學資格者,須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時辦理入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因身體原因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須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學校的入學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并按下一級學生管理;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須在退役后兩年內的新生入學時辦理入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九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兩周內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經學生處審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十二條 學校本科學生學制以教育部對本科各專業規定學制為準,我校本科專業標準學制一般為四年(建筑學、城鄉規劃與風景園林專業為五年)。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自2017級學生起,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為標準學制加兩年。學校允許優秀學生在達到畢業要求時申請提前畢業,也允許因所獲課程學分不能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延期畢業。
延期畢業的學生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在校生的課程學分和畢業學分要求由所在年級各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課程考核成績、學分以學生在校期間實際成績記載,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學生每門課程的考核資格、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和畢業答辯資格的取得按《北京建筑大學課程考核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課程考核資格由任課教師認定,畢業設計(論文)和答辯資格由所屬學院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或教學工作委員會認定。
第十七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必修課程進行考試,選修課除特殊規定外采用考查。
期末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在下學期初參加補考,如補考不及格,則必須重修該門課程,重修課程的考核成績標注“重修”字樣,如重修考核不及格,則再次重修,直至達到畢業年限。
第十八條 課程結束時由學校安排的考試為首次考試,獲得考試資格的學生必須參加。未經學校批準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考試成績記“0”分。
第十九條 對于培養計劃中尚未修讀的課程,有一定基礎或已達到其教學要求的學生,可以按學校規定程序申請免修。除降級、轉專業的學生外,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體育課、專業概論、實驗課和實踐教學環節不能申請免修。
申請免修本學期課程的學生,須于開學第3周前,向所在學院上交《北京建筑大學學生免修課程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審查同意后,由學院負責填寫“免修學生報表” (包括免修學生姓名、班級、免修的課程名稱、免修原因)報教務處備案;學生免修申請表由學生所在學院存檔。教務處以“課程免修通知單”的書面形式下發學生所在學院及任課教師所在教學單位。
依據學生情況不同,免修審批原則如下:
(一)對外校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
1.按一批招生的學生:原所學專業課程的名稱、學分、內容與現專業所學課程的名稱、學分、內容相同或相當,且課程的原考核分數在60分(含)以上,可申請免修相應課程。
2.按二批招生的學生:原所學專業課程的名稱、學分、內容與現專業所學課程的名稱、學分、內容相同或相當,且課程的原考核分數在70分(含)以上,可申請免修相應課程。
(二)對高職升本科的學生:對專業相近、內容和名稱類同的課程,可以申請辦理免修;由主管教學院長按照實質等效的原則,認定該課程的成績及學分。
(三)本校統招學生:對專業相近、內容和名稱類同的課程,可以申請辦理免修;由主管教學院長按照實質等效的原則,認定該課程的成績及學分。
(四)其他申請免修的學生,須辦理免修考試注冊登記并參加免修考試。考試通過,獲得免修資格,并按實際分數記載成績,取得該門課程學分。
免修成績記載辦法:
1.任課教師在收到學生“免修通知單”后,應在學生成績單的備注欄內,為免修生注上“免修”字樣。
2.學生所在學院在收到學生“免修通知單”后,應在學生成績登記表上標注“免修”字樣。
第二十條 對于在校期間參軍入伍的學生,退伍復學后,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08號,2011年10月29日)第二十八條規定,可以申請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課程,直接獲得學分。
第二十一條 凡延長修學年限的學生,對已修讀且合格的重修學期的課程均可申請免修。學生須在開學后的3周內向所在學院上交該學期的“學生免修課程申請表”,經學校審核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二條 未達退學標準者,允許重修不及格課程。學生重修可以采取插班上課、學習網絡課程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按曠課對待,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對學生考勤,應當按照《北京建筑大學學生考勤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生必須持考試證件參加學校組織的任何考試,并遵守《北京建筑大學考場規則》,考試證件的使用見《北京建筑大學學生證件管理與使用辦法》。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除特殊情況以外,一年級學生轉專業按照《北京建筑大學本科新生轉專業管理規定(試行)》辦理。每名學生在校期間只有一次轉專業機會。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二十六條 轉專業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監護人)簽字同意,經班級導師和專業負責人審查后,由轉出學院出具推薦意見,轉入學院根據績點排名、學生綜合素質、申請轉入專業的班級容量、專業教學資源等情況,確定是否接收,若同意接收須出具書面接收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到教務處,教務處審定后上報主管校長批準。相關手續于每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入學時確定為定向生、“雙培生”、“外培生”等已有確定身份的學生;
(三)入學后受到各類違紀、違法、處分等;
(四)處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學生;
(五)應予退學的學生;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八條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申請轉入本校的外地學生應符合北京市戶籍政策規定。在上報轉學材料時,必須出具學生簡明登記表和學生在校學習成績單,并經學校教務處審批、蓋章。因病轉學者還需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申請轉入本校的學生,入學當年的高考分數不得低于本校轉入專業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原則上不允許平級轉學。
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當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不得超過標準學制2年。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請假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三)在規定的彈性學限內,因某種特殊原因及困難等須暫時中斷學業者;
(四)學校認為須休學者。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持續休學。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創業,經學校認定后,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創業時間累計一般不超過兩年,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三條 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建立管理關系。
在校學生應征入伍離校時,須辦理休學手續;復學時提出復學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入伍年限不計入最長修業年限內。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北京市公費醫療相關管理辦法執行。休學學生戶口不變更。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學生休學當學年,學校將退還其已交剩余時間的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復學與持續休學: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期滿前的學期末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或持續休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向學校提交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外地學生可寄交),經學校或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三)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或持續休學資格,予以退學。
(四)休學學生復學后均應降級編入原專業。
第三十七條 當復學無后續專業時:
(一)由學生自己選擇學院內相近專業,學院內無相近專業時可以選擇校內相近專業;
(二)由學生自己選擇相同學制的專業,五年制可以選擇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選擇五年制;
(三)選定的專業,其課程與原專業的差異較大時,必須修讀和參加考試。修讀課程由學生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備案;
(四)也可由學校指定專業或者做出其他決定。
第六節 學業標準
第三十八條 畢業
凡我校在籍學生,在學校規定最長修業年限(標準學制加兩年)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也允許因所獲課程學分不能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延期畢業。
第三十九條 結業
凡我校在籍學生,在學校規定最長修業年限(學制加兩年)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我校規定,已結業學生從入學時間算起,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本人向所在學院教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允許補修其在校期間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劃中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結業生回校修讀不具有我校學籍,但須遵守校紀校規,對于違反校紀校規者,學校可隨時取消其修讀資格。結業生回校補修后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達到畢業標準,發畢業證書,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條 關于結業生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的規定
除學校特別指明的學生外,未達到畢業要求、未獲得學位的往屆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可回校進行課程修讀,補修相關課程。
往屆學生達到畢業標準或學位標準后,應于每年4月或者10月向所在學院提交相關審核申請,經審核合格后,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于每年6月或者12月向所在學院提交相關審核申請,經審核合格后,發給相應學位證書,證書上準予畢業和授予學位的時間均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
學校不受理超過最長修業年限學生的學業審核申請。
第四十一條 肄業
對學滿一學年及以上退學的學生,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對未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二條 學位
凡我校在籍本科學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有關學士學位的授予規定,且同時滿足《北京建筑大學學士學位授予細則》中第四條規定者,可授予其主修專業相應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
下列畢業生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1.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小于2.0者;
2.因考試作弊受到記過(含)及以上處分者;
3.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未通過者。
我校結業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回校修讀不及格課程,修讀后符合以上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宣布無效。
第四十六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節 學業警告與退學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管理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必修課獲得學分的最低要求(具體獲得學分的最低要求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并實行學業警告與處理制度:
(一)第一次獲得學分未能達到學校要求,學校將對學生本人提出書面警告;
(二)第二次獲得學分未能達到學校要求,學校將對學生本人發出書面勸其退學通知,同時書面告知學生家長,如果學生本人要求繼續修讀,應提出書面申請,學院根據學生表現簽署意見后,報學校教務處審批。經批準可繼續在校學習;
(三)第三次獲得學分未能達到學校要求,學校將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七)學生如要報考其他高校,須先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經教務處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條 退學的學生,應自學校批準之日起,在1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節 學業審核
第五十一條 擬結束學業的在校學生,應提前一年提交學業審核申請。
申請者符合我校規定的獲得畢業生資格的條件時,學校受理其申請,被受理學業審核申請的學生即被認定為具有畢業生資格,方允許修讀畢業設計(論文)課程。
已具有畢業生資格的學生,若不按期修讀畢業設計(論文),學校將取消其畢業生資格。
由學校作為聯合培養學生派往國外指定高校學習的學生應提前一年通過國際教育學院提交學業審核申請。
第五十二條 應屆學生結束學業時,學校將對照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對其學業完成情況進行審核。
第五十三條 往屆學生在達到畢業標準或學位標準后,應及時向所在學院提交學業審核申請。每學期結束、開學補考成績提交后的一周內,學生所在學院將根據其申請,對照教育教學計劃要求對其學業完成情況進行審核。
學校不受理超過最長修業年限學生的學業審核申請。
第五十四條 退學學生,學校將自動對其進行學業審核,且判定其已認可結束學業,并應按期離校。
第五十五條 在學業審核過程中,將遵循以下原則處理各種情況:
(一)學生所在學院按照實質等效原則認定,內容相近課程之間可以替代。
(二)同一課程因參加多次考核而存在兩個以上成績者,按最高成績記,但取得學分不得超過該課程的規定學分。
(三)經學校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其學業審核一律執行現專業培養方案。
(四)由學校作為聯合培養學生派往國外指定高校學習的學生,其學業審核參照雙方學校的標準執行。
第九節 學籍處理程序
第五十六條 凡涉及休學、復學、提前或者延期畢業、退學、轉專業、轉學、專科(高職)升本科等各種學籍變異的,或者因在學期間出國、應征入伍等影響學業正常進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學生自身學業問題的情形,一律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請求及相關證明材料,學生家長(監護人)簽字同意,經班級導師和教務員初審,教學院長簽字審核,教務處審定,上報主管校長批準,對學生的退學處理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五十七條 有關學籍問題的申請、咨詢、訴求的受理單位為學校各學院辦公室,也可直接向學校教務處進行咨詢。有關學籍問題的處理,經辦單位為學生所在學院(院務會),審定部門為學校教務處(學籍處理工作聯席會),并上報主管校長批準,對學生的退學處理報校長辦公會審批,處理結果上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教務處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各學院辦公室承擔公示和執行職責,并負責通報學生班級導師及學生本人。
二、北京建筑大學開設專業
類別 | 專業名稱 |
---|---|
法學類(本) | 法學 |
社會學類(本) | 社會工作 |
數學類(本) | 信息與計算科學 信息與計算科學(大數據應用) |
地理科學類(本) | 地理信息科學 |
機械類(本) | 機械類(智能制造類) 機械工程 機械電子工程 車輛工程 |
能源動力類(本) | 能源與動力工程 |
電氣類(本)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電子信息類(本) | 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 人工智能 |
自動化類(本) | 自動化 機器人工程 |
計算機類(本)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土木類(本) | 建筑電氣與智能化 土木工程(城市道路與橋梁工程方向) 土木工程(城市地下工程方向)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方向) 土木工程(建筑材料方向) 給排水科學與工程 智能建造 土木工程 建筑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 |
測繪類(本) | 地理空間信息工程 導航工程 測繪工程 遙感科學與技術 |
交通運輸類(本) | 交通工程 |
環境科學與工程類(本) | 環境生態工程 環境工程(海綿城市建設方向) 環境科學(應對氣候變化方向) 環境工程 |
建筑類(本) | 建筑學 歷史建筑保護工程 風景園林 建筑學(城市設計方向) 城鄉規劃 |
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本) | 工程管理 工程造價 |
工商管理類(本) | 工商管理 |
公共管理類(本) | 城市管理 |
工業工程類(本) | 工業工程 |
設計學類(本) | 環境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