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保障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編密織牢民生安全網的重要舉措,是堅持共享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應有之義,也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長期以來,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國先后建立起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三無”人員救濟和福利院供養制度,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國務院公布施行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將城鄉“三無”人員保障制度統一為特困人員供養制度,
我國城鄉特困人員保障工作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為解決城鄉發展不平衡、相關政策不銜接、工作機制不健全、資金渠道不通暢、管理服務不規范等問題,切實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現就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城鄉特困人員基本需求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在全國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范、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二)基本原則。
堅持托底供養。強化政府托底保障職責,為城鄉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等方面保障,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堅持屬地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強化管理服務和資金保障,為特困人員提供規范、適度的救助供養服務。
堅持城鄉統籌。健全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管理體制,在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范圍、供養標準、經辦服務等方面實現城鄉統籌,確保城鄉特困人員都能獲得救助供養服務。
堅持適度保障。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合理制定救助供養標準,加強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銜接,實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全覆蓋、可持續。
堅持社會參與。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制度內容
(一)對象范圍。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具體認定辦法由民政部負責制定。
(二)辦理程序。
申請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審核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審批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隨機抽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終止程序。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