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連續曠工企業可以辭退的情況
沒有具體期限,勞動法上只有規定可以辭退的情況的。
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于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3、無故克扣你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法關于曠工的規定
曠工牽涉到的問題不僅僅是扣除工資的問題,而是和勞動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等問題聯系在一起的,嚴重的曠工行為可能要員工承擔起重大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于曠工這一行為,一般是這樣處理的
1、勞動者不正常出勤(無故曠工),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未出勤時間的工資。
2、法律上沒有“私假”這個概念。請病假的,病假期間的工資根據你在本單位的工齡,按比例支付。請事假的,在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如果休年休假、法定假期、工傷假、婚假、產假、喪假等有薪假,企業都必須按規定支付全額的工資。
3、上班遲到是違反公司的規定,但是法律沒規定一定要罰款。企業如果要依照公司規章制度對你進行處罰,則企業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制訂該規章制度必須經過了民主程序,即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同意,或者向全體員工懲求意見;
(2)該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合理,如果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顯失公平,則自始無效;
(3)該規章制度必須如實向勞動者公示。如果未向勞動者公布,則亦不能約束勞動者。
4、以你的工資3000元/月為例,如果你曠工兩天,請事假一天,則“缺勤扣薪”一項應為:3000/21.75天*(2天+1天)=414元。
注意:21.75天是法定的月計薪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