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工資指數)〕÷2×本人全部繳費年限(工齡)×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1、公務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屬及中央駐贛企業,省直及中央駐贛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 2020 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22 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時間從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二、 調整辦法和標準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 36 元。
(二)掛鉤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因素掛鉤。
1.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 15 年以下(含 15 年)的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繳費年限超過 15 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2 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其中,對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29 號)、《關于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贛府廳發〔2011〕37 號)、《關于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發〔2011〕38 號)等文件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 32500 元至 10000 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時繳費年限按 15 年計算。
2.按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 2019 年 12 月份基本養老金的 1.1%增加。
(三)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年滿 70 周歲及以上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再按高齡傾斜調整標準調整:年滿 70 周歲不滿 80 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滿 80 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 40 元。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三、資金保障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結余基金及各地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解決,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辦理程序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
五、其他事項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有關政策仍按《江西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 省民政廳 省勞動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提高企業軍轉干部解困標準和增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11 號)規定的原則執行。
六、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運行,盡快將調增后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2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