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經2017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7年1月2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15號發布。該《條例》分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9章64條,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15號
《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17年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次會議*團
2017年1月29日
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7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以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財產等權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五條積極應對老齡化是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本市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醫養相結合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政府將基本養老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政策措施,扶持社會力量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支持企業提供市場化養老服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將老齡工作納入政府部門考核機制。
市和區、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民政部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第七條民政、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經濟信息化、交通、商務、綠化市容、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廣影視、新聞出版、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八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以下簡稱贍養人)、扶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
第九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相關義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
本市鼓勵發展老年慈善事業,提倡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務。
第十條本市支持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研究和老齡科學研究,支持老年醫學研究。
本市實行老年人口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的年度監測統計與信息發布制度。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十二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四條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給予精神上的慰藉,營造和睦關愛的家庭氛圍,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
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第十五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利。
第十六條老年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個人財產,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或者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強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第十七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對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負有維修的義務。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購買老年人原來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應當保證老年人繼續居住的權利。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經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約定歸還期限應當及時歸還,不得無故拖延。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中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及時遷出。
征收老年人享有份額的住房,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并通過公證等方式予以明確。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十九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市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制定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二十一條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三章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本市通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本市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經濟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二十三條本市通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康復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減輕老年人的醫療康復負擔;完善社區用藥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第二十四條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財政、金融等部門應當完善老年護理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等體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實際的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長期照料護理需求。
第二十五條本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統一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齡段提供涵蓋高齡營養、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貼,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水平。
第二十六條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門給予生活救助。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門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本市不斷完善臨時救助、綜合幫扶等社會救助制度,對因災、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家庭給予生活救助。
第二十七條對下列老年人,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
(四)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配租、配售廉租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并在選房、配房等方面給予幫助;對符合條件的無子女老年人家庭,應當優先配租廉租住房。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實施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幫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進行改造。
第二十九條衛生計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生活保障、養老服務、醫療服務、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老年人給予特別扶助。
第四章社會服務
第三十條本市建立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對具有照料護理需求且符合規定條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對其失能程度、疾病狀況、照護情況等進行評估,以確定照料護理等級,作為其享受相應照料護理服務的依據;對其中高齡、無子女的老年人予以優先保障,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適當補貼。
全市統一的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標準以及相應的申請條件、辦理程序、監管措施,由市衛生計生、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扶持養老服務設施和老年護理機構的建設,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設施和老年護理機構的建設、運營,提供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相關服務。
第三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組織編制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區、縣人民政府負責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在本地區的推進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將閑置的公益性用地優先調整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第三十三條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區的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或者建設標準的,應當予以補充和完善。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通過整合或者改造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和其他社會資源,建設符合標準的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十四條從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社區養老服務規范;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相應的稅費減免和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水、電、燃氣、電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使用有線電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付費優惠;需要繳納的供電配套工程收費、燃氣配套工程收費、有線電視配套工程收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托運營等方式,發展社區養老服務,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社區服務資源,通過社區綜合為老服務平臺,促進服務與需求信息的對接,方便老年人就近獲取多樣化的社區綜合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發展互助式養老等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集體所有的房屋、設施等,為村民就近提供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可以利用自身設施和服務資源,為社區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等技能培訓,向社區居民傳授為老年人服務的專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