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5月1日起正式頒布施行,企業多次制假售假、排污嚴重超標等將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將受到10種方式聯合懲戒,包括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拒絕貸款、對主要負責人限制高消費行為等。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改善信用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嚴重失信企業的聯合懲戒,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和區、縣(市)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按照職責和權限具體執行本辦法,依法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條實施嚴重失信行為聯合懲戒依據的信用記錄應當依法征集,并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市信用信息平臺的信用記錄為準。
第五條按照本市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的有關規定,企業失信信用信息分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可能對企業信用狀況有負面影響、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違法違規的行為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按照企業失信狀況在負面影響或者違法違規性質上超過提示信用信息的行為信息。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記入企業提示信用信息:
(一)企業因違法行為受到警告、罰沒和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
(二)企業未通過法定的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
(三)企業生產或者銷售的批次產品不符合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被依法檢驗定為不合格;
(四)企業未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
(五)企業有制假售假行為;
(六)企業是稅務非正常戶、拖欠稅款或者發票流失;
(七)企業逃廢各類債務;
(八)企業拖欠水、電、氣費;
(九)企業拖欠法定社保費、住房公積金;
(十)企業排污超標;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記入企業提示信息的信息。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記入企業警示信用信息:
(一)企業偷、逃、騙、抗稅款;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因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企業被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四)企業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五)企業產品不符合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而造成不良后果;
(六)企業惡意逃廢債務、騙匯;
(七)企業合同欺詐、商業欺詐;
(八)企業出具虛假資信、審計和有關證明文件;
(九)企業未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故意拖欠保費;
(十)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故意欠繳、少繳住房公積金;
(十一)企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
(十二)企業排污嚴重超標;
(十三)其他依法應當記入企業警示信息的信息。
第八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企業,納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一)企業在市信用信息平臺有同一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五條以上或者不同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八條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二)企業在市信用信息平臺有同一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兩條以上或者不同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三條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三)企業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定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企業被列入國家、省、市典型失信案件名單的;
(五)經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共同認定為嚴重失信企業的;
(六)依法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