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宿州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本辦法共六章三十九條,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大風車網小編給的安靜提供的宿州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快來看看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各項建設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突出地域特色和傳統風貌,注重規劃的前瞻性、嚴肅性和連續性。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城鄉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城市管理、環保、交通等其他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逐步實行票決制。
建立城鄉規劃決策咨詢論證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具有高級職稱的規劃、建設、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并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
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七條 編制開發園區規劃、局部片區規劃必須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不得突破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性安排。
編制開發園區規劃、局部片區規劃以及重大項目的規劃,確需調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變支路通達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須進行必要性論證,提出道路交通解決方案,并優先實施。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實現信息共享。
各種市政管線專項規劃應當統一高程、統一坐標體系。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不得改變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和城市、鎮的結構性安排。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通則和圖則分層次制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動態維護、遞進更新,及時將經過批準的各類專項規劃、局部地區的規劃成果、市級以上有關城鄉規劃的規定,形成管控要求,納入城鄉規劃管控體系。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重要交通樞紐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城市設計,并按照規定將其核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控體系。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首次在本市承接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到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告知性登記。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方案及有關技術報告,應當采取專家評審會、論證會、咨詢會、部門聯合審查會等方式或者組織城鄉規劃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需要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方案報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將草案通過固定場所、政府網站、報紙等方式進行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承載力,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體現先建優先的建設原則。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納入政府考核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 按照規定需要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包含建設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情況說明的選址申請書;
(二)批準部門出具的開展前期工作的證明文件;
(三)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用地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四)依測繪成果繪制的規定比例尺地形圖;
(五)國有建設用地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范圍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和圖則提出規劃條件。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據經審議通過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核提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應當包括強制性要求、約束性條件和其他需要管控的內容,要求修建性詳細規劃包含日照分析、交通影響分析論證報告等內容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載明。規劃條件的有效期為一年。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提規劃條件時,可以一并提出其他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商住比例、配建設施等規劃條件,確需變更且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
規劃條件變更涉及容積率、綠地率調整,或者影響日照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條件變更的必要性、合法性進行論證,征求有關部門和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后,依法提出修改或者不修改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驗規劃條件,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不予核發。
第二十條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以及國家、地方相關規范組織編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體布局,包括房屋建筑物的功能、位置、形態、規模等;
(二)出入口的位置,停車泊位分布等;
(三)配套設施的位置和規模;
(四)建筑立面、效果等;
(五)建設計劃。
用地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建設計劃劃定相對獨立的片區,分片區進行審定。因特殊情況無法一次審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以在房屋預售前進行分步審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計劃合理劃定建設工程后,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除前款規定外,還需提交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