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蘇省林業局黨組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共江蘇省林業局黨組(以下簡稱局黨組)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等黨章黨規及黨內其他有關規定,結合省林業局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局黨組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堅決維護*核心地位,堅決維護*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切實履行領導職責,充分發揮領導作用,不斷提高領導水平,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本單位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第三條 局黨組工作原則:
(一)堅持旗幟鮮明講政治,加強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落實*重大決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同志的*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擔當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局黨組活力和堅強有力,推動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開展工作,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職盡責。堅持局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局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局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局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全面履行領導責任,加強對本單位業務工作和黨的建設的領導,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轉化為法律法規、政策政令和社會共識,貫徹落實*和省委的決策部署,加快江蘇林業高質量發展。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
第五條 局黨組討論和決定下列重大問題:
(一)貫徹落實*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
(二)全省林業發展戰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
(三)重大改革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等事項;
(四)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事項;
(五)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
(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八)其他應當由局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局黨組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認真貫徹落實省委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三項機制”,加強教育培訓,著力培養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干部。深入實施防止干部“帶病提拔”五項規定,從嚴管理監督干部。
第七條 加強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年輕干部和女干部的培養使用,團結帶領全局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省委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八條 局黨組應當按照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牢固樹立抓好黨建是最大政績的理念,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切實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加強對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黨建工作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局黨組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局黨組其他成員根據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局黨組領導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支持局機關黨委履行對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每半年至少聽取1次工作匯報。
第九條 局黨組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省紀委省監委駐省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和局機關紀委履行監督責任。黨組書記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局黨組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責任。局黨組書記與局領導以及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局領導與分管處室(單位)負責人,每年廉政談話不少于1次。提拔任用、交流輪崗的處級干部,應在任職和交流前,由局黨組確定專人開展任職談話和廉政談話。深入推進源頭治理,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
第十條 局黨組及其成員應當自覺加強自身建設,堅定政治信仰,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守黨的紀律規矩,弘揚黨的優良傳統作風,不斷提高領導本領,敢于擔當負責,自覺接受監督,在深入學習貫徹*上作表率,在始終同以*同志的*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決策部署上作表率。堅持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和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
第十一條 嚴格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局黨組成員個人重大事項,按規定及時向局黨組報告。高度重視和大力推進全省林業系統政風行風建設,促進系統政風行風持續好轉,群眾滿意度不斷提升。
第十二條 局黨組書記主持局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三章 組織原則
第十三條 堅決執行*、省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請示報告工作制度。局黨組按規定向省委作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對于省委及其常委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黨組以及省自然資源廳黨組的決策部署和交辦的有關事項,應及時研究辦理并專題報告。
第十五條 局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組織及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局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實行黨務公開。
第十六條 局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局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局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局黨組書記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于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其他成員的監督。局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局黨組集體決定,切實履行職責,自覺維護集體領導權威。局黨組成員對于分管的工作要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對于不屬于分管的工作,要主動關心,積極提供意見和建議。局黨組成員應自覺維護局黨組內部團結,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監督。
第十七條 以局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局黨組成員代表局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局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局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局黨組審定或者經局黨組書記批準。
局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上級黨組織和局黨組決定精神。
第四章 議事決策
第十八條 局黨組應當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策,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十九條 局黨組議事內容目錄如下:
(一)學習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及省自然資源廳的決策部署,學習貫徹*、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及省自然資源廳領導的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決定向省委、省政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及省自然資源廳的重要請示、報告事項,研究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及省自然資源廳交辦的重要事項,研究決定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決定全省林業事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具有全局性、戰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問題、重要部署和政策措施;研究決定林業工作調查研究等重要工作制度和林業改革創新舉措。
(四)研究決定全局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意識形態工作、宣傳、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黨員和干部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審議局黨組重要文件和重要報告。
(六)研究干部任免、機構編制管理、人員招錄調配、績效考核、考核考評等有關事項。
(七)研究討論推薦國家、省表彰有關事項,研究決定全省林業系統表彰有關事項;研究討論對市、縣(市、區)考核涉及林業工作有關事項。
(八)研究決定統戰工作、群團工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等方面需經局黨組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九)研究討論有關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推薦事項。
(十)研究決定有關干部處理意見。
(十一)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和管理事項;研究決定局機關預算安排相關事項。
(十二)加強局黨組自身建設有關事項。
(十三)需要局黨組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局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局黨組會議形式。局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局黨組的會議由局黨組書記召集主持,全體局黨組成員參加。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二十一條 局黨組會議議題由局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局黨組其他成員提出建議、局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局黨組成員。
遇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可召開緊急會議,議題在會上提出。來不及召開會議或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集會議,但又必須盡快作出決定的,由局黨組書記臨機處置,或經請示局黨組書記同意,局黨組成員可臨時處理,事后向下一次局黨組會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局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充分醞釀等程序,按照規則由集體討論和決定。局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局黨組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重要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章黨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局黨組會議出席人員由局黨組書記、局黨組成員組成。非局黨組成員的局領導、省紀委省監委駐省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負責人或其委派的紀檢組其他人員列席會議。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局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局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局黨組成員到會。局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局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局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局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局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局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局黨組會議討論表決情況、個人發言及其他保密事項要嚴格保密,任何與會人員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二十五條 局黨組會議一般由辦公室明確專人如實記錄,涉及人事議題的由人事處、涉及機關黨建(紀檢)議題的由機關黨委(紀委)明確專人如實記錄。會議記錄必須按照規定存檔備查。局黨組會議內容可根據需要編發黨組會議紀要,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印發(保密事項除外),保證決策決議順利貫徹執行。關于干部任免和少數特殊事項,可不編入紀要。
第二十六條 局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局黨組成員對局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局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
局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局黨組決策落實。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局黨組及其成員應主動接受省委及省委有關工作部門的年度履職考核。局黨組書記要按規定向省委報告履職情況。局黨組及其成員每年應自覺接受省委組織開展的履職考核。
局黨組及其成員執行黨組工作規則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省紀委省監委及其駐廳紀檢監察組、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巡察范圍和黨員民主評議內容。
第二十八條 局黨組及其成員、有關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局黨組工作規則履行職責。違反《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或本工作規則的,按黨章黨規以及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局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局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局黨組成員在討論和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工作規則由局黨組負責解釋,局辦公室會同人事處、機關黨委承擔局黨組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工作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25日印發的《中共江蘇省林業局黨委工作規則》(蘇林黨〔2016〕8號)同時廢止。
省林業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局“三重一大”(重大問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提高決策透明度,加強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科學決策,重點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二)堅持民主決策,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決策,保證權力陽光行使。
(三)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及局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合紀。
(四)堅持公開決策,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按照議事規則和各自職責、權限進行集體討論研究決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內容
第三條 重大問題決策主要包括:
(一)省林業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二)省林業局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干部隊伍建設、紀律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三)省林業局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工作報告、部門預算等重大事項;
(四)省林業局擬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五)省林業局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六)省林業局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設置、職能調整、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及獎懲事項;
(七)省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八)局年度財政部門預算申報和當年財務決算方案。
第四條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局行政處室和參公事業單位處級干部的選拔與任免;
(二)省森林資源監測中心、省林業科學研究院、省泗洪洪澤湖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處級干部的選拔與任免;
(三)各支部黨支部書記的任免和調整;
(四)局外派掛職干部選派、軍隊轉業干部接收安置、各處室(單位)工作人員調動;
(五)因公出國(境)訪問交流,自主團的組建及局內成員確定;
(六)區級及以上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333工程”培養對象、省級以上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推薦。
第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包括:
(一)中央財政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申報和分配;
(二)向國家林草局和省發展改革委申請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立項審批;
(三)國家林業投資計劃的申報和下達;
(四)省林業局及直屬事業單位100萬元(含)以上的固定資產報廢報損;
(五)省級財政林業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第六條 大額資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局機關和二級預算單位年度財政部門預算支出安排方案;
(二)局機關列入部門預算的50萬元(含)以上預算專項資金使用方案;
(三)局機關30萬元(含)以上基建與維修以及大型設備設施更新與維修。機關服務中心50萬元(含)以上房產(資產)出租、出借;
(四)局二級預算單位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第三章 決策方式與程序
第七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經局黨組會集體討論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如遇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不能及時集體決策的,主要領導可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與領導班子溝通并說明情況。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有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相關職能處室擬提交的“三重一大”事項應提前報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報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后列入局黨組會討論事項,避免臨時動議。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局領導班子成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及時進行溝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第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一)凡遇到“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局各處室(單位)向局相關職能處室提出申請,由局相關職能處室審核匯總后報辦公室,提交局黨組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決策由辦公室、規資處、人事處、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等根據職責分工審核匯總,重要人事任免由人事處審核匯總,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由規資處審核匯總。
(二)“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提出后,局分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必要的論證咨詢、決策評估、合法性審查;對涉及基層單位及與干部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參與面,進一步征求意見和建議。
(三)召開局黨組會進行集體決策。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直接涉及或影響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應主動回避。
第十二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會人員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案。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四章 決策執行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第十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
第十五條 負責執行決策的局各處室(單位)應當制定決策執行實施方案,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局辦公室、規資處、人事處、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等按照各自職能負責決策執行的督促、跟蹤。
第十六條 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若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有關成員要及時提出意見,按決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決策違規或失誤,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據相關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相關處室把關不嚴,導致“三重一大”事項應提交黨組會研究而未提交研究的,由局機關紀委按有關規定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駐廳紀檢組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1)、中共民政部黨組工作規則全文解讀
(2)、北京國I國Ⅱ車工作日五環內限行規則
(3)、2021年機關保密工作自查報告 保密自查自評工作規則
(4)、貴陽2019年中考報名工作規則
(5)、2019貴陽中考報名工作規則
(6)、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縣體育局)行政工作規則
(7)、社區黨組織工作規則
(8)、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工作規則
(9)、縣司法局基層司法所工作規則
(10)、縣政務督辦工作規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省林業局黨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