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省已出臺《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實施方案》,例如:
青海省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中辦發〔2019〕21號,以下簡稱“中央《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做好全省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工作,根據《*組織部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方案》(中組發〔2019〕10號,以下簡稱“中組部《方案》”),結合青海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深入貫徹全國公務員工作暨學習貫徹公務員法座談會議精神,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落實好干部標準,切實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把關作用,堅持分類管理,堅持穩慎實施,堅持依法依規操作,確保有序過渡銜接,有效發揮職級制度的持續激勵作用,進一步調動公務員干事創業、擔當作為的積極性。
二、實施范圍
按照中組部《方案》規定,我省納入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范圍的人員為: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已進行登記備案、在編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人員。
經批準已從機關調離、辭去公職、辭退、退休的人員,已遴選入額的法官、檢察官和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已納入執法勤務警員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管理范圍的人民警察,不列入實施范圍。
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我省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設置管理辦法,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三、綜合管理類職級設置與職數比例
公務員職級及職數比例根據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各類別公務員職位數量和機構規格核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按以下規格設置:
(一)省直正廳級、副廳級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1)省直正廳級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5%,其中一級、二級調研員職級職數原則上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50%。(2)省直副廳級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3%,其中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20%。
(二)市(州)領導班子設置一級巡視員,市(州)機關設置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1)市(州)領導班子一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5%。(2)市(州)機關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0%,其中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二級調研員總數的50%;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
(三)縣(市、區)領導班子設置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鄉鎮機關設置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1)縣(市、區)領導班子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0%,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20%。(2)縣(市、區)、鄉鎮機關二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三級、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0%,其中三級調研員不超過三級、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
省級機關垂直管理的機構、市(州)級以上機關的直屬單位或者派出機構,根據機構規格,參照以上規定設置職級、核定職數。
職級職數原則上核定到各機關,機關及所屬單位應分別核定。職數較少或者難以按照各機關分別核定的職級,由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黨組)及其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職級晉升審批權限,分級統籌核定和使用。各市(州)、縣(市、區)的領導班子與所屬部門職級職數分開統籌核定和使用。
省委統籌使用若干名一級巡視員職數,用于激勵少數特別優秀的縣(市、區)黨委書記。
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套轉
(一)非領導職務套轉
巡視員套轉為一級巡視員,副巡視員套轉為二級巡視員,調研員套轉為二級調研員,副調研員套轉為四級調研員,主任科員套轉為二級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套轉為四級主任科員,科員套轉為一級科員,辦事員套轉為二級科員。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兼任下級領導職務的,按照上述規定套轉。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不進行職級套轉。
(二)縣以下機關職級套轉
根據《關于縣以下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4號),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中已經晉升的職級高于所任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縣以下機關職級進行套轉:正處級套轉為二級調研員,副處級套轉為四級調研員,正科級套轉為二級主任科員,副科級套轉為四級主任科員,科員套轉為一級科員。
全省各級機關按照要求組織套轉工作,填寫《公務員職級套轉表》(附件1)并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
五、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晉升
(一)職級晉升條件
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具備中央《規定》明確的基本資格,突出政治標準,把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作為首要標準。綜合考慮工作需要、德才表現、職責輕重、工作實績、擔當作為和資歷等因素,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升,也不能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要體現正確的用人導向。同等條件下擔任領導職務和德才突出、群眾公認度高的優秀公務員優先晉升職級。存在擔當作為意識不強、群眾公認度不高等問題,在黨紀政紀處分以及誡勉影響期的或者具有其他不適宜晉升職級情形的,應當暫緩晉升職級。擔任領導職務公務員晉升職級后,一般不免去現任領導職務。公務員職級晉升需填寫《干部任免審批表》(附件2),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二)職級晉升程序
1.制定方案。各級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和工作需要,綜合考慮符合條件人員及空余職級數量等情況,按照中央《規定》中“四個不得”的要求,研究制定晉升職級工作方案。
2.民主測評或民主推薦。對符合晉升職級資格條件的公務員,在本單位或者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或民主推薦。晉升四級調研員以上職級的,應當進行民主推薦,其他職級晉升根據管理權限自行確定。
3.組織考察。省級機關公務員晉升二級調研員及以上職級的,市(州)級機關公務員晉升四級調研員及以上職級的,縣(市、區)、鄉鎮機關公務員晉升二級主任科員及以上職級的,應當進行考察;其他層次職級可以綜合考慮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等情況提出人選。
4.研究決定人選。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綜合考慮民主測評(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等情況,集體研究確定擬晉升職級人選。
5.公示。對擬晉升職級人選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6.審批。對擬晉升職級人選,按照職級晉升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各級機關中未限定職數比例的職級,其晉升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三)職級晉升審批權限
省管干部晉升職級、非省管干部晉升一級巡視員由省委審批,非省管干部晉升二級巡視員由省委組織部審批。
省直機關晉升一級調研員及以下職級由本機關黨委(黨組)審批,其中晉升一級調研員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市(州)、縣(市、區)黨委管理的干部和市(州)及以下機關公務員晉升一級調研員及以下職級,由市(州)黨委參照省管干部、省直機關公務員晉升職級的審批辦法研究確定審批權限,其中晉升一級調研員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縣管干部晉升二級至四級調研員,由上一級黨委審批的,不改變干部管理權限,由本級黨委審批的,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六、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任職年限計算
(一)非領導職務套轉和晉升后任職年限計算
非領導職務人員原職務層次任職年限與套轉后職級任職年限累計計算。
縣處級、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套轉后符合晉升上一職級條件的,晉升職級后的任職年限按照下列辦法計算:
1.二級調研員晉升一級調研員后的任職年限:原縣處級正職任職年限超出3年部分、二級調研員任職年限與一級調研員任職年限累計計算。
2.四級調研員晉升三級調研員后的任職年限:原縣處級副職任職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級調研員任職年限與三級調研員任職年限累計計算。
3.二級主任科員晉升一級主任科員后的任職年限:原鄉科級正職任職年限超出2年部分、二級主任科員任職年限與一級主任科員任職年限累計計算。
4.四級主任科員晉升三級主任科員后的任職年限:原鄉科級副職任職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級主任科員任職年限與三級主任科員任職年限累計計算。
上述任職年限計算辦法,僅適用于現有非領導職務人員職級套轉和首次晉升后職級任職年限的計算。
(二)縣以下機關職級套轉后任職年限計算
縣以下機關職級任職年限與套轉后職級任職年限累計計算。職級晉升后,任職年限重新計算。
(三)縣處級、鄉科級領導職務晉升職級后任職年限計算
1.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晉升一級調研員后的任職年限:原縣處級正職任職年限超出3年部分與一級調研員任職年限累計計算。
2.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晉升三級調研員后的任職年限:原縣處級副職任職年限超出2年部分與三級調研員任職年限累計計算。
3.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晉升一級主任科員后的任職年限:原鄉科級正職任職年限超出2年部分與一級主任科員任職年限累計計算。
4.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晉升三級主任科員后的任職年限:原鄉科級副職任職年限超出2年部分與三級主任科員任職年限累計計算。
上述任職年限計算辦法,僅適用于現有領導職務人員首次晉升職級后任職年限的計算。
七、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套轉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入軌時,按照*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各地區、各有關機關結合機構改革情況,劃分出的、納入實施范圍的行政執法類職位,參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入軌政策直接套轉相應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并計算有關任職年限。結合實際,按規定指導有關機關適時在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城市管理等綜合執法隊伍中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入軌后,專業技術類職位和其他列入行政執法類職位的適用范圍,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結合實際確定。對入軌后列入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職位管理的,根據各職位類別的職級對應關系套轉職級。不同類別相當層次職級的任職年限連續計算。
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職位設置方案,由省委組織部審批后報中央組織部備案。
八、其他相關政策
(一)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為時間節點,確定列入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范圍的人員、進行職級套轉和計算有關任職年限,同時停止晉升非領導職務和縣以下機關職級。
(二)省、市(州)黨委管理的非領導職務人員,套轉后不改變干部管理權限,保留相應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
(三)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退休手續和已經退休的公務員不參加職級晉升。2019年12月31日前首次晉升職級后繼續晉升上一職級的,可結合實際適當簡化程序。公務員晉升職級所要求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應為稱職以上等次,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該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從2019年年度考核開始,公務員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晉升職級所要求的任職年限縮短半年。
(四)公務員從職級套轉、晉升的次月起,執行相應職級的工資標準,享受所在地區(部門)相應職務層次的住房、醫療、交通補貼、社會保險等待遇。
(五)公務員可以根據職級晉升領導職務,應具備的任職年限條件為:
1.晉升廳局級正職,應當任二級巡視員及相當層次職級2年以上;
2.晉升廳局級副職,應當任一級、二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3年以上,或者任二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3年以上;
3.晉升縣處級正職,應當任三級、四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四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2年以上;
4.晉升縣處級副職,應當任一級、二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3年以上,或者任二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3年以上;
5.晉升鄉科級正職,應當任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2年以上;
6.晉升鄉科級副職,應當任一級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3年以上。
前述規定的任職年限條件,是晉升領導職務必須達到的最低任職年限要求,不是達到后就必須晉升。
(六)二級調研員以上及相當層次的職級公務員,三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的職級公務員擔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并納入隨機抽查范圍。其他職級公務員不填報。公務員晉升一級、二級巡視員及相當層次職級,應當查核個人有關事項,晉升其他職級不查核個人有關事項。職級公務員擬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應當查核個人有關事項,不在上述填報范圍的要在查核前填報。公務員晉升職級需要進行考察的,應當征求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審查干部人事檔案、查核信訪舉報,對發現有問題沒有查清的,不得晉升職級,防止“帶病提拔”。公務員晉升職級,可以按照簡便易行的原則進行紀實。
(七)四級調研員以上及相當職級層次的女性公務員,年滿60周歲退休。一級至四級調研員及相當職級層次的女性公務員,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55周歲時自愿退休;未自愿退休的,在年滿60周歲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申請提前退休。
九、實施步驟
(一)制定方案。各地區、各單位《實施方案》按程序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6月30日前,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各市(州)領導班子和機關《實施方案》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縣(市、區)及以下機關《實施方案》經市(州)委組織部核定后,報省委組織部備案。報送材料包括:請示(函)、實施方案(含附件3)、“三定”方案等相關材料。
(二)職級套轉。《實施方案》審批后,各地區、各單位抓緊對列入實施范圍的人員進行職級套轉,套轉時應填寫《公務員職級套轉表》,按干部管理權限或職級晉升審批權限審批后存入本人人事檔案,并填寫《職級套轉名冊》(附件4)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三)職級晉升。職級套轉工作完成后,各地區、各單位按照職級晉升程序、資格條件、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在核定的職級職數內,有序開展職級晉升工作。
(四)工作總結。各地區、各單位要全面總結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工作,對工作開展的主要情況、取得的成效、工作亮點、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對策措施,形成書面總結于12月上旬報省委組織部。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機制。各地區、各單位黨委(黨組)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實施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地區要及時成立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全力推進工作落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強化溝通協調,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順利入軌。
(二)綜合研判分析,積極穩妥推進。各地區、各單位黨委(黨組)要根據工作總體要求,把握好時間節點,穩步推進各項工作。要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公務員隊伍結構的分析研判,強化數據運用,科學合理制定職務與職級并行實施方案。
(三)壓緊壓實責任,強化跟蹤問效。各級黨委(黨組)要堅持“一崗雙責”,全面落實從嚴治黨要求,嚴格執行本方案的規定,不得自行擴大實施范圍,不得自行突破職級比例,不得自行放寬晉升職級的條件,不得自行出臺提高職級待遇的措施,上級機關不得占用下級機關職級職數,但可統籌本級機關職級職數用于基層機關。要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不得借改革之機,突擊、違規提拔干部。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結合選人用人工作專項檢查,加強對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對責任不到位、不擔當,敷衍塞責、延誤工作的,要嚴肅追責問責。
(四)加強政策解讀,做好正面引導。要加強政策解讀工作,讓廣大公務員對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有合理預期,避免過高期望。實施過程中,要加強正面引導,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深入研判,提前做好預案,貫徹落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請示報告,做到穩慎妥善處置,確保干部隊伍思想穩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工作有序開展、平穩實施、精準落地。
擴展閱讀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本規定所稱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并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第三條 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旨在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完善*公務員制度,改革公務員職務設置辦法,建立職級序列,暢通職級晉升通道,拓展職級晉升空間,促進公務員立足本職安心工作,加強專業化建設,激勵公務員干事創業、擔當作為。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向基層傾斜,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
第五條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分級負責。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組織實施的宏觀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指導本轄區內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職務與職級序列
第六條 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七條 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定。
第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別。
領導職務對應的級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
(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調研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調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任科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任科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一級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二)二級科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第九條 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是:
(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
(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
(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
(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
(五)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第三章 職級設置與職數比例
第十條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按照下列規格設置:
(一)中央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
(二)副省級城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設置一級、二級巡視員;
(三)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設置一級巡視員,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設置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置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四)縣(市、區、旗)領導班子設置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旗)、鄉鎮機關設置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第十一條 職級職數按照各類別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職數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2%,其中,正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2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5%。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5%。
(三)副省級城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3%,其中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一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5%。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0%,其中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二級調研員總數的50%;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
(五)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職數,按照第四項規定執行。
(六)縣(市、區、旗)領導班子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0%,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20%。縣(市、區、旗)、鄉鎮機關二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三級、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0%,其中三級調研員不超過三級、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中個別情況特殊需要調整職級比例的,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中央機關和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可以對前款規定中未作區分的各職級層次的比例予以細化。
第十二條 中央和省級機關垂直管理的機構、市地級以上機關的直屬單位或者派出機構,根據機構規格,參照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職級和核定職數。
直轄市的縣領導班子和縣、鄉鎮機關,副省級城市的鄉鎮機關,根據機構規格,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參照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研究確定職級設置和比例。
第十三條 職級職數一般按照各機關分別核定。職數較少或者難以按照各機關分別核定的職級,由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及其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職級晉升審批權限,分級統籌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縣(市、區、旗)的領導班子與所屬部門職級職數分開統籌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統籌使用若干名一級巡視員職數,用于激勵少數特別優秀的縣(市、區、旗)黨委書記。
第十四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職級設置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職級設置方案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序,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章 職級確定與升降
第十五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的任免與升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務員的職級依據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首次確定職級按照有關規定套轉。新錄用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相當層次的職級。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調任的人員,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其原任職務、調任職位和工作經歷確定職級。機關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國家軍轉安置有關規定確定職級。
第十七條 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在職級職數內逐級晉升,并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擁護黨的領導和*制度,堅決維護*核心地位,堅決維護*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具備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知識,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勇于擔當,工作實績較好;
(三)群眾公認度較高;
(四)符合擬晉升職級所要求的任職年限和資歷;
(五)作風品行好,遵紀守法,自覺踐行*,清正廉潔。
第十八條 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晉升一級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或者二級巡視員4年以上;
(二)晉升二級巡視員,應當任一級調研員4年以上;
(三)晉升一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或者二級調研員3年以上;
(四)晉升二級調研員,應當任三級調研員2年以上;
(五)晉升三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或者四級調研員2年以上;
(六)晉升四級調研員,應當任一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七)晉升一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或者二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八)晉升二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三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九)晉升三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或者四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十)晉升四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一級科員2年以上;
(十一)晉升一級科員,應當任二級科員2年以上。
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德才表現、職責輕重、工作實績和資歷等因素綜合考慮,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升,也不能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體現正確的用人導向。
第十九條 公務員晉升職級所要求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應為稱職以上等次,其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任職年限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該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
第二十條 公務員晉升職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對符合晉升職級資格條件的人員進行民主推薦或者民主測評,提出初步人選。
(三)考察了解并確定擬晉升職級人選。中央機關公務員晉升一級、二級巡視員,應當進行考察;晉升其他職級可以綜合考慮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等情況確定人選。省級以下機關公務員晉升職級的考察了解方式,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四)對擬晉升職級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審批。中央機關公務員晉升職級由本機關黨組(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一級、二級巡視員職級職數使用等情況按年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下機關公務員晉升職級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定。
各級機關中未限定職數比例的職級,其晉升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晉升職級:
(一)不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
(二)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影響晉升職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職級:
(一)不能勝任職位職責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三)受到降職處理或者撤職處分的;
(四)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中央機關和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章規定,按照落實好干部標準、從嚴管理干部和樹立鼓勵干事創業、擔當作為導向的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公務員職級升降的條件和情形。
第五章 職級與待遇
第二十四條 領導職務與職級是確定公務員待遇的重要依據。公務員根據所任職級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享受所在地區(部門)相應職務層次的住房、醫療、交通補貼、社會保險等待遇。
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系,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勝任、不適宜擔任現職免去領導職務的,按照其職級確定有關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鉤。
第二十七條 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成員因換屆不再提名、機構改革等原因免去領導職務轉任職級的,保留原待遇,不改變干部管理權限。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一)、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實施細則知識梳理
目前部分省已出臺《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實施方案》,例如:青海省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方案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中辦發〔2019〕21號,以下簡稱“中央《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做好全省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工作,根據《*組織部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方案》(中組發〔2019〕10號,以下簡稱“中組部《方案》”),結合青海...查看更多
(二)、有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實施細則
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近日,*辦公廳印發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規定》的施行,有利于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完善公務員制度機制,推進公務員分類管理,加強專業化建設,拓寬公務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有利于解決非領導職務設置存在的屬性界定不清晰、設置不科學不合理等問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全文如下:第一章 ...查看更多
(三)、公務員所屬行業怎么填 行業有多少種類型
公務員屬行政行業。公務員,是在各級政府機關中,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我國的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中從事黨團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如人事部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等)。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于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根據人社部5月30日發布的《2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查看更多
(四)、公務員德能勤績廉五方面表述材料內容
一學年的各項工作已接近尾聲,為了更好地做好今后的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本人從德能勤績廉五方面作工作小結如下:一、德一學年來,本人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人民、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思想端正,作風正派,服從領導的工作安排,進取參加各種會議,辦事認真負責。熱愛教育事業,把自我的精力、本事全部用于學校的教學過程中,并能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在學生中樹立了良好的教師形象。能夠主動與同事研究業務,...查看更多
(五)、公務員個人簡歷自我評價從哪些方面寫
公務員個人簡歷自我評價范文一:四年的大學生活,我通過學業學習、社會實踐和工作來不斷地充實自我,完善自我,為日后的人生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礎。在思想上,我經常自我反省,具有強烈的進取精神。我深知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的道理,因此始終保持積極進取的良好心態。在學習上,我專業知識扎實,有較好的實驗操作能力, 多次獲校二、三等獎學金。曾以《三氯蔗糖的新型合成途徑》獲校課外科技作品大賽一等獎。 在生活上,我積極...查看更多
(六)、公務員個人工作總結與自我評價怎么寫
公務員個人工作總結與自我評價一20__年即將結束,下面我對本年度個人工作思想情況簡要總結如下:在領導和同志們的關懷、幫助、支持下,緊緊圍繞本所工作,充分發揮崗位職能,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服從領導、團結同志、認真學習、扎實工作為準則,始終堅持高標準、嚴要求,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我始終把學習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在提高自身綜合素質上下功夫。在政治學習方面,通過學習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查看更多
(七)、公務員轉正考察材料優秀范文推薦
關于xxx同志的考察材料xxx同志公務員試用期已滿,我局黨委組成考核小組,通過民主測評、座談了解等形式進行全面考核,其考核情況如下:xxx,男,1984年10月出生,6月畢業于xxxx大學,9月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xxx人民政府工作,擔任xxxx一職。工作期間,該同志嚴格律己,工作認真負責,現鑒定如下:一、堅定信念,筑牢堅實的思想政治基礎。能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論,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查看更多
(八)、公務員考察材料一般都要寫什么
公務員考察材料篇一:一、基本情況_x,男,漢族,__年 x 月 x 日出生,_省_縣人,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現工作于_x。二、學習及工作簡歷200x 年 x 月至 200x 年 x 月,在_學習;200x 年 x 月至今,在_x 工作。三、主要表現考察組一行分別與_大學領導、_x 負責人進行了座談,對_x 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能力素質、工作態度、學習和工作表現情況進行全面...查看更多
(九)、公務員轉正的考察材料模板參考
一、基本狀況姓名,性別,民族,xxx年xx月日出生,籍貫或出生地,政治面貌,最高學歷,什么時候經過什么考試進入到那里工作,現任職務。二、主要表現(一)該同志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積極參加組織生活,認真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及*,學習“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五大發展理念”和全面從嚴治黨的各項要求,用黨的新時期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與黨...查看更多
(十)、公務員有關個人現實表現材料范文精選
篇1:公務員個人現實表現材料xx,男,漢族,1967年11月出生,xxxx人,大學文化程度,2006年6月進入我局工作。該同志的主要表現是: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理論水平、良好的政治素養堅持學習,不斷提高自身政治理論水平和黨性修養。該同志能堅持學習黨的指導思想及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不斷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工作中自覺踐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各項法律法規。始終立場堅定,思想和行為時刻與*保持高度一致,忠...查看更多
第二十八條 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主要按照領導職務進行管理。
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一般由所在機關進行日常管理。公務員晉升至所在機關領導成員職務對應的職級,不作為該機關領導成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第三十條 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不同職位類別公務員之間可以交流,根據不同職位類別職級的對應關系確定職級。
第三十一條 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不得違反規定設置職級,不得超職數配備職級,不得隨意放寬職級任職資格條件,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職級待遇標準。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黨委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和2015年1月15日*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