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范圍若干規定》已經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室內區域;
(二)托兒所、幼兒園;
(三)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四)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紀念館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六)商業、金融業、郵政業和電信業的營業廳;
(七)公共汽車、出租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室內站臺;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體育館、健身館;
(十)健身場,體育場的比賽區和座席區。
第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一)餐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經營場所的服務區域;
(二)公園、游樂場等公共場所;
(三)飛機、火車、長途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條 賓館、旅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會議等工作場所和食堂、通道、電梯、衛生間等內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內部的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第六條 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標志;
(三)與非吸煙室、非吸煙區隔離;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第七條 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室或者吸煙區。
第八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明顯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加強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及時勸阻、制止公共場所內的吸煙行為。
(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具體內容是什么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和執行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二)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三)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四)不得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區內設置煙灰缸等器具或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或物品;(五)配備專(兼)職禁煙勸導員和巡查員,對在禁煙區的吸煙者進行勸阻。公共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可以根據需要在本單位非禁止吸煙場所劃定吸煙區或設置吸煙室,吸煙區或吸...查看更多
(二)、吸煙有害健康,校園禁止煙草手抄報邊框內容花邊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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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吸煙手抄報邊框內容花邊圖案圖片
關于第23個世界無煙日 世界無煙日的知識 吸煙好比吸鴉片,是一種可怕的毒 把所有公共場所都弄上禁止吸煙的牌子 禁煙公益廣告 為了你和家人的健康,清不要吸煙...查看更多
(四)、禁止吸煙手抄報邊框花邊簡單漂亮的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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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煙草危害、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第十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和本規定確定的職責的,由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予以處理。
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委托市或者區、縣衛生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