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假期規定:病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計發。
4、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津貼的發放,根據杭人[1996]389號“津貼分配實施意見”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5、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病假的待遇問題:
(1)、職工當月病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病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2)、職工當月病假半個月以上的(含半個月)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勞動法假期規定:事假
1、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申請事假的條件及程序
鑒于實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時制,工作人員一般不應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事假應先用年休假(或探親假)沖抵。若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請事假,其假期天數累計超過20天,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
2、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事假的工資待遇問題
(1)、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加省職崗津貼的50% [日扣發基數=(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省崗省補)÷21天,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不予扣發。
(2)、職工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含半個月)的,市定崗位補貼停止發放。
(3)、職工當月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生死不由人,對于親屬過世,單位是不得扣除其薪資的,若是工資被無故扣除的,并且職員在與單位簽署了勞動合同的,可以帶上該合同,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出希望得到救濟的請求。沒有簽合同,就只能向法院起訴。
(1)、公司員工請事假假條
1、請長事假請假條XX部我因讀成考函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請假____天,請批準。請假人:XXX____年____月____日2、請缺席會議假請假條XX部長:我是XXX,由于_____的原因不能來參加___周的____會議,望*和大家諒解。請假人:XXX____年____月____日3、請缺席活動假請假條XX培訓中心:因我行于___月___日晚舉行...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