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房屋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補償工作。那么青海最新的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青海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規定是如何的?大風車小編整理了青海拆遷的一些知識,相關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請以官方發布的信息為準。
青海印發《關于公布調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青政{2015 }61號)調整了補償標準,該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一、征地補償標準
在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區域,征收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1、耕地補償標準為該地區對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20倍,征地后以行政村為單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按30倍計算。
2、牧草地補償標準為該地區對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11倍。菜地、園地視同同等條件的耕地。林地按該地區同等條件耕地的征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未利用地按鄰近地類統一年產值1倍計算。建設用地按鄰近地類標準補償。
3、征用國有農用地的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以合理經濟補償。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1、青苗補償標準為附著耕地的征地統一年產值的1倍。
2、集體土地上附著物、構筑物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度給予補償;國有土地上附著物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3、非法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公告后在擬征土地上搶種、搶栽、搶建的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具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