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房屋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補償工作。那么甘肅最新的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甘肅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規定是如何的?大風車小編整理了甘肅拆遷的一些知識,相關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請以官方發布的信息為準。
甘肅省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這是一個地域性、時效性極強的概念,必須根據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而定。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當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公布。
一、征地補償標準
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二、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
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三、法律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如果對征收標準不滿,建議您來電提供具體信息,詳細溝通,盡早開始維權,提高補償收入。
每個地方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都不一樣,具體的補償標準由當地的政府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土地性質等因素制定:一般征地補償的費用項目包括:征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費(按安置人口算,每人補償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過15倍)、土地上的附著物及青苗費,具體的補償額度需要咨詢當地的征收辦。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機關無權批準,否則屬于違法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準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于補償違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圍內對征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征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于程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征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2018年2月19日,甘肅省政府發布了更新后的《甘肅省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和《甘肅省征地補償統一年產值標準》,自即日起執行,并同時廢止了2012年頒布的補償標準。根據文件,甘肅省的征地補償標準明顯上調,蘭州最高一畝地的征地補償費達到了32.6萬元。如需查閱本地詳細補償標準,歡迎致電北京云訟拆遷律師團(4006161660)。
甘肅省政府的通知中指出: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而甘肅省也繼續執行區片綜合地價和統一年產值標準兩個補償方式,統一年產值標準適用于測算區域內征收農用地中的水澆地、旱地、牧區草地,征收林地按《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規定的標準補償,征收非牧區農用地中草地的按鄰近耕地標準的0.4倍補償,征收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按鄰近耕地標準補償,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鄰近耕地統一年產值的2倍補償。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統一年產值的30倍補償。
區片綜合地價適用于測算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占用國有農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補償,參照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執行;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補償。
甘肅省政府的文件指出:土地征收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調整更新征地補償標準對于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握好新的征地補償標準施行后建設費用增加、被征地農民受益變化,統籌考慮、周密安排,確保新舊補償標準銜接有序、平穩過渡。
文件要求各級政府要細致細心細微地部署征地補償事宜,將已經顯現的、可能出現的、難以把控的問題梳理細化出來,制訂工作預案,強化工作責任,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嚴肅紀律,規范土地審批管理,不允許在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突擊批地,不允許采取變通的方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省政府同時要求要加強監督檢查,依法足額兌現征地補償費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和擠占征地補償費用,嚴肅查處土地征收中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加強政策宣傳,提高依法征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群眾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