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考生在填報完志愿后,都會關心被不喜歡的專業錄取了怎么辦?大學新生可以轉專業嗎?轉專業條件如何?今天大風車小編給考生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大學轉專業的信息 ,僅供參考。
一、石家莊學院新生轉專業條件
石家莊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修訂)為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石家莊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規范學生管理,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轉專業的條件及要求
(一)學生申請轉專業之前要詳細了解申請轉入的專業,結合自身情況,慎重做出選擇。
(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并且已按標準繳納學費的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1.思想政治方面要求進步,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學習刻苦認真,品學兼優,一年級第一學期期末總成績排名居于本專業前50%,沒有不及格科目的學生,且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優勢的;
2.學生高考成績居于我校同年錄取的河北省本科考生文理科各前100名的;
3.學生同意服從學校根據招生和報到情況所做出的專業調整的;
4.學生創新實踐、休學創業或參軍退役后復學的;
5.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6.學生休學、降級后原專業停招的。
(三)以下情況不允許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普通專業、體育、音樂、美術之間跨類的;
3.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4.三年制轉入兩年制的;
5.專接本和3+2層次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二、轉專業程序
(一)第一學期期末成績排名居于本專業前50%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第二學期開學后一個星期內提出轉專業申請;
2、各學院根據當年招生計劃和實際的教學容量向學生處提供所屬各專業能接受的轉專業學生數;
3、學生處審核學生的轉專業申請;
4、學生處與轉入學院共同組織考試,劃定最低分數線,按轉入計劃從高分至低分確定轉專業學生名單;
5、符合條件的名單報校長辦公會審議;
6、審議通過后公示并統一辦理轉專業手續。
(二)高考成績前100名的,在第二學期開學后一個星期內提出轉專業申請,經學生處審核后報學校領導審批,批復后統一辦理轉專業手續。
(三)學生同意服從學校根據招生報到情況做出專業調整的,學校在報請省教育廳同意后統一辦理轉專業手續。
(四)創新實踐、休學創業或參軍退役的,復學兩個星期之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處審核后報學校領導審批。
(五)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在原專業學習的,提供學校指定醫院證明,經學生處審核后報學校領導審批。
(六)學生休學、降級后原專業停招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處審核后報學校領導審批。
三、轉專業未盡事宜
(一)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學習,所缺課程的成績通過自學或隨下一年級學習并參加下一年級的考試取得,原專業與轉入專業公共課相同的,成績仍然有效,畢業時,成績合格者獲頒轉入專業的畢業證。
(二)學費應按轉入專業的標準收取。
(三)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允許轉專業一次。
(四)轉專業學生名單以學校文件形式報省教育廳備案。
四、其他
本辦法解釋權歸石家莊學院學生工作部(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石院辦〔2014〕7號文件即時廢止。
石家莊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時間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樹立良好學風,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為國家培養*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石家莊學院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學校堅持*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條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體系,深入學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各類學術活動,公平地獲得交流、學習深造的機會;
(三)獲得就業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公正地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各種獎勵;
(六)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七)在學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組織、學生社團,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
(八)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的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九)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管理規定;
(二)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尊師敬友,努力學習,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學、科研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七)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日期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請假未準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如果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經學校法制辦審查、校長辦公會審議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對有特殊情況或患有疾病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或2年;因創業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期限最長為3年;因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申請保留其入學資格的,期限為退役后2年;入學后學校發現學生身體和心理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應當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期限最長為2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因病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經學校法制辦審查、校長辦公會審議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學校發給“保留入學資格證明”。
第九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經學校法制辦審查、校長辦公會審議,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條 已注冊的新生由學校建立其學籍檔案,至畢業時學籍檔案內容包括高中階段轉入的材料、高考材料、學籍登記表、成績單、實習鑒定、獎勵或處分材料、畢業生登記表等材料。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檔案由各學院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時報到并辦理學期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的,應當事先提出請假申請,經所在學院批準后方為有效,否則視為曠課,逾期2周無故不到的按退學處理,因不可抗力除外。
每學年學生報到后應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其它相關費用,所在學院憑財務部門提供的學生已繳費信息辦理學年注冊手續。因病、因事請假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學生提出暫緩注冊申請,所在學院審批,報學校備案。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學生資助體系,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逾期2周未注冊也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的,按退學處理。
第二節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十二條 學生學習年限規定如下:
(一)本科生學制4年,學習年限為3?6年;
(二)?破瘘c的本科學生學制2年,學習年限為2?4年;
(三)三年制專科學生學制3年,學習年限為3?5年;
(四)二年制?茖W生學制2年,學習年限為2?4年;
(五)申請創業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可在相應學歷層次最長學習年限基礎上延長1年;
(六)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十三條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實行學分制,?茖W生實行學年制。
第三節 考勤與請銷假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所有活動都應當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上述活動或在校學習期間離校應當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凡未請假、請假未準的,均視為曠課。
第十五條 課堂教學和實習的考勤由任課教師負責,其他活動的考勤由輔導員、班主任負責,考勤情況由學院統計匯總。對于缺勤累計達到處理規定的,所在學院應當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六條 學生請假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請假單”,經所在學院批準后生效。請病假應當出具醫院證明。
第十七條 假滿后學生本人應當及時銷假,不銷假或超假的視為曠課。需要續假的,應當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八條 學生違反請銷假制度,按“石家莊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處理。
第四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荚囌n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課程以及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一般按五級分制記分。五級分制與百分制對照表:
成績 不及格 及格 中 良 優
50 60 70 80 90
第二十一條 課程總評成績采用合成法計算。根據課程性質合理設定課程成績比例:期末考試成績一般占總評成績的50%~80%,期中考試成績一般占總評成績的10%~30%,平時成績一般占總評成績的10%~30%。
第二十二條 本科學生實行學分績點制。學分績點是學生學習質和量雙重相關的量化指標,根據學生所選課程的學分數及學習成績進行綜合計算得出。
(1)課程學分績點等于課程的學分數與該課程考核成績的績點數之乘積。即: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數×績點數。其中:課程的績點數與該課程成績關系見下表:
百分制成績 ≤100且≥90 <90且≥80 <80且≥70 <70且≥60 <60
績點數 5~4 3.9~3 2.9~2 1.9~1 0
注:每分對應績點數為0.1
五級分制 優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績點數 4 3 2 1 0
(2)平均學分績點等于學生在某一學習階段所得的各門課程學分績點之和除以所修相應課程學分數之和,即:平均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
第二十三條 本科學生按照教育教學計劃修完某門課程,考核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二十四條學校記錄學生學業成績應真實、完整,不得隨意更改,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在記入學生成績冊時予以標注。
第二十五條學生因退學等情況終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成績,學校予以保留3年。3年內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獲得的成績,經相關學院審核教務處認定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六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根據“石家莊學院大學生創新實踐學分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七條學生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八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根據“石家莊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門課程給予補考或重修。
曠考學生不準參加補考,?粕洷救松暾垼瑢W院批準,教務處備案,可參加畢業補考。本科生曠考須重新學習相應課程。
第二十九條 大學體育課為必修課,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因身體原因不能上體育課的,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證明,報教務處審核并經主管校長同意后,參加學校和體育教師指定的活動,經考核及格給予相應的成績。
第三十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應當以本規定的第二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本科學生實行補考、重修制度。
必修課考核不合格的,第一次可選擇補考或重修。選擇補考的,成績合格以60分記,補考仍不合格,重新學習;選擇重修的,成績合格以本次成績替換原成績,成績不合格,繼續重修。
選修課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補考,只能再次選修或改選其它課程。
第三十二條 本科學生通過自學,確已掌握某門課程的內容,并且每學期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3.5,可于該門課程開課的第1周內提出免修申請,期末參加課程考核。免修課程門數每學期不得超過2門。
教育教學計劃中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大學體育課、實踐性課程、畢業設計(論文)以及應當重新學習的課程不得免修。
第三十三條 本科學生實行輔修與雙學位制度。
(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符合輔修條件的,在修讀主修專業的同時,可按照輔修專業的培養方案,修讀輔修專業有關課程。
(二)輔修專業總學分未達到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的,按公共選修課學分登記。
(三)凡申請輔修專業的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不得少于4年。
(四)申請輔修專業的學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
2.第一至第四學期無不及格課程,累計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3.5。
第三十四條 ?茖W生1學年(非畢業學年)課程補考后累計達到5門及以上不及格的,應予留級,重修本學年課程。
第三十五條學生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修讀課程,申請、審批手續按 “石家莊學院交流生課程認定與學分轉換管理辦法”和“石家莊學院優秀本科生公派出國留學選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缧W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學生與實際所在學校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六條教務處依據“石家莊學院交流生課程認定與學分轉換管理辦法”對學生輔修專業或修讀課程進行認定及學分轉換。
第三十七條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在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根據“石家莊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學生在學術方面有違背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學術稱號以及學校的學術交流活動進行限制。
第五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九條 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符合“石家莊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允許轉專業一次:
(一)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二)本科學生學習確實有困難,轉入專科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學生同意服從學校根據招生和報到情況所作出的專業調整的;
(五)學生創新實踐、休學創業或參軍退役后復學的;
(六)學生休學、降級后原專業停招的;
(七)符合學校制定的其他轉專業條件的。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1學期的;
(二)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之間;
(三)低學歷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四)三年制轉入兩年制的;
(五)專接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貫制的;
(六)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學生,根據具體情況可在第一學年的第二學期開學后1周內或在復學后2周內提出轉專業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轉入學院考核、校長辦公會審議、校內公示后辦理轉專業手續,具體程序按照“石家莊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有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四十四條學生轉學手續按照“石家莊學院學生轉學管理辦法”辦理。
第四十五條學生轉學完成后于3個月內報河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節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六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第四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應當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情況,一學期內病假、事假等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有特殊情況和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四十八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為其保留學籍;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第四十九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2年;休學創業累計不得超過3年;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五十條 學生休學,應當由本人填寫“休學申請表”(因病休學的應當隨附相關醫療單位證明,校醫院簽署意見),經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后,報學生處批準,發給休學證明。
第五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在辦理完休學手續后方可離校,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學學生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等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五十三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一般應當提前2周填寫“復學申請表”,向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
(二)因病休學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復查不合格的,不得復學;
(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學校取消其復學資格,按退學處理;
(四)應征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回、服役期間受到除名或開除軍籍處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學校取消其復學資格,按退學處理。
第五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后2年之內可隨時申請復學。
第七節 退學
第五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
(一)?粕1學年(非畢業學年)課程補考后累計達到8門及以上不及格的;
(二)本科學生按照“石家莊學院本科學生學分制實施方案”修讀學分未達到學校要求的;
(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保留學籍)未能完成學業的;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開學逾期2周未注冊也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的;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十六條 退學手續的辦理
學生退學,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材料,由學院領導簽署意見,經學生處審核,學校法制辦審查,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在石家莊學院校園網上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視為送達。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石家莊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學生退學后相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應當在接到退學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后,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三)退學學生退學費問題,按省、市及學校有關文件執行。
第八節 畢業與結業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學生畢業,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十條 本科生提前完成了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取得規定的總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按照“石家莊學院本科學生學分制實施方案”的規定,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領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六十一條 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未達到畢業要求,專科生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本科生可以延期畢業或申請結業,申請結業的發給結業證書。
第六十二條 延期畢業或結業學生,可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重修、考試、畢業論文(設計)重新答辯,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學位,提出學位申請的時間為每學期期末考試后至放假前,在秋季學期開學后2周內完成畢業論文(設計)重新答辯且成績通過的,可立即提出學位申請,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符合條件的,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十三條 畢業證、結業證、學位證上的日期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六十四條 學生學滿1年及以上時間后退學的發給肄業證書,不滿1年退學的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六十五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
第六十六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六十七條 本科生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本校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學分要求的,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輔修專業與主修專業屬于不同的一級學科,學業成績符合“石家莊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規定并取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的,可獲得輔修專業學位。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河北省教育廳宣布無效。
第六十九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七十條 各學院要引導和教育學生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石家莊學院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的實施辦法”,大力開展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傳授心理調適方法,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圍,幫助學生優化個性心理品質,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七十一條 學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違反的按“石家莊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處理。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公安部門采取必要措施;發現有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據“石家莊學院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的實施辦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條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學生依據《石家莊學院章程》和“石家莊學院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管理,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七十三條 學生依據“石家莊學院社團管理條例”可以成立、參加學生團體。成立學生團體需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學生團體的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學生團體可開展豐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提升學生素養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第七十四條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按照“石家莊學院社團管理條例”報學校審批。
第七十五條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六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國家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進行,未批準的,學校有權制止。
第七十七條 學生可以按照“石家莊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參加學校安排、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參加校外的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不得影響學業。
第七十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石家莊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根據“石家莊學院學生評優管理規定”,參照國家、省市設立的榮譽稱號及獎勵形式設立校內的三好學生、優秀干部、先進班集體、優秀團員等榮譽稱號及獎勵形式。
第八十條 學校充分利用國家、省市以及校內的榮譽稱號及獎勵形式,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或集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進行,并將結果公示。
第八十二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依據“石家莊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過錯與處罰相適當的原則,在依據明確、證據充分的基礎上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十三條 學生處分的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八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制辦審查、校長辦公會審議,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國家組織的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其他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五條 在作出處分決定前,學校書面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八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要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不能送達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生處分期限自處分決定書下達之日起6至12個月。處分到期后由學生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申請、所在學院提出建議,學生處審核,同意后出具“處分解除決定書”解除學生處分。畢業班學生在畢業前可申請提前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八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根據“石家莊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專家組成。
第九十條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以根據“石家莊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石家莊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客觀、公正地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論告知申訴人。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九十二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河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九十四條 我校繼續教育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跨校輔修學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石家莊學院學生勤工助學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時間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發展,根據《全國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及《石家莊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勤工助學崗位設置和要求
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其中,固定崗位是指連續一個學期及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勤工助學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固定崗位學生連續在崗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學年。
第三條 勤工助學崗位設立程序
設立固定崗位需由用人部門在每學期開學后一周內向學生工作部(處)提出書面申請;設立臨時崗位一般需由用人單位提前三天向學生工作部(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設崗的用人部門應填寫并提交《石家莊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由學生工作部(處)報批備案。
第四條 學生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流程
每學年開學兩周內,學工部(處)負責制定勤工助學固定崗位名額分配方案并下達各學院(具體名額按各學院當年在校生人數確定),各學院組織學生報名參加,并于一周內將參加學生名單報學工部(處)審核。審核通過的學生須參加由各用人部門統一組織的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與學校簽訂勤工助學協議。臨時崗位按照用人部門要求,由各學院組織學生報名參加。
第五條 學生勤工助學補助標準
固定崗位按自然月計酬,根據崗位性質、技術含量和勞動強度,每人每月補助金額120元?240元。
各部門設立的臨時崗位按日計酬,每人每天補助金額不超過30元。臨時崗位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天。
因學校統一組織的大型活動而設立的臨時崗位,如高考招生、新生接站、就業招聘會、專接本考試、開學典禮、畢業典禮等時間長、強度大的工作,每人每天補助金額不超過60元。
其他臨時、機動、突發設立的特殊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人每小時補助金額不超過12元,特殊臨時崗位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
第六條 學生勤工助學補助發放流程
各用人部門負責做好校內學生勤工助學考勤工作,并就勞動時間、完成質量和遵守勞動紀律等情況進行考核。每月10日前(節假日順延),用人部門向學生工作部(處)報送校內學生勤工助學補助發放明細表和考勤記錄表,逾期計入下個月發放。學生工作部(處)匯總審核后,每月20日前交財務處審核,月底前統一由后勤管理處一卡通管理中心將補助打入學生銀行卡內。
第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二、石家莊學院開設專業
類別 | 專業名稱 |
---|---|
金融學類(本) | 金融工程 |
法學類(本) | 法學 |
社會學類(本) | 社會工作 |
馬克思主義理論類(本) | 思想政治教育 |
教育學類(本) | 小學教育(公費師范生) 小學教育 學前教育 特殊教育 |
體育學類(本) | 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 體育教育 |
中國語言文學類(本) | 漢語言文學 |
外國語言文學類(本) | 日語 英語 俄語 商務英語 |
新聞傳播學類(本) | 廣告學 廣播電視學 |
歷史學類(本) | 歷史學 |
數學類(本) | 數學與應用數學 信息與計算科學 |
物理學類(本) | 物理學 |
化學類(本) | 化學 |
地理科學類(本) | 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 地理信息科學 地理科學(師范類) |
心理學類(本) | 應用心理學 |
機械類(本) | 工業設計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
材料類(本) | 材料科學與工程 |
電氣類(本)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電子信息類(本) | 通信工程 電子信息工程 |
自動化類(本) | 機器人工程 |
計算機類(本) | 軟件工程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數字媒體技術 信息安全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物聯網工程 |
化工與制藥類(本) | 制藥工程 化學工程與工藝 制藥工程(中外合作辦學) |
環境科學與工程類(本) | 環境生態工程 |
食品科學與工程類(本)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生物工程類(本) | 生物工程 |
植物生產類(本) | 農學 |
藥學類(本) | 藥物制劑 |
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本) | 工程造價 |
工商管理類(本) | 文化產業管理 物業管理 市場營銷 會計學 |
旅游管理類(本) | 旅游管理 |
音樂與舞蹈學類(本) | 音樂學 舞蹈學 |
戲劇與影視學類(本) | 動畫 廣播電視編導 |
美術學類(本) | 美術學 |
設計學類(本) | 環境設計 視覺傳達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