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學院怎么轉專業,轉專業難不難,首先得確定該校是能進行轉專業的操作,可以通過加一些本校的招生群,向招生處的老師或者是本校的學生對此進行了解,盡量詢問的詳細些,比如轉專業的條件、難度,是否需要留級和轉專業成功的比例等等,本文整理了一些關于新鄉學院轉專業的知識,內容來源于互聯網,僅供參考!
一、新鄉學院新生怎么轉專業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學校堅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學校堅持把促進學生成長成才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實施“創新引飛工程”,健全和完善全員、全方位、全程育人體系和長效機制,充分發揮教師在大學生的“思想引領”、“成才規劃”和“學習規劃”上的指導,通過課堂教育與課外教育相結合,共性教育與個性教育相結合,制度管理與言傳身教相結合,切實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為社會培養專業知識好、實踐能力強、基本素質高、上手快可持續的高級應用型人才。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學校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
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持《新鄉學院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因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或者創業等原因,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學校批準后,原則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按照學校當年入學資格復查工作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根據課程特點和教學目標,按照《新鄉學院學業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按照我校“1+1”培養目標,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因身體疾病或者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參加體育教學活動的學生,需持相關證明申請修讀體育保健課,經考核合格計入體育課成績。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等要求,按照《新鄉學院人才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六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我校認可的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我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校全面實施“創新引飛”工程,打造“實踐育人”特色,鼓勵和引導學生積極參加實踐活動。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按照《新鄉學院人才培養方案》、《新鄉學院實踐育人實施方案》相關規定執行。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 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將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為適應社會需求和教育教學改革,學校實行大類招生,通過專業分流, 實現學生自主學習、持續發展和個性培養的目標。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規范程序,嚴格審核,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接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二十七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單位,學生在校期間休學次數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第二十八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九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校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負責任。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復學者,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無原專業時,由學生根據我校轉專業規定選擇學院內相近專業學習。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或寄達本人,同時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退學學生,在接到退學決定書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成績合格,德、智、體、美全面發展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經學校審核,報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準予提前畢業。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基本學制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后二年內學生可向學校申請參加相應課程考核或補作畢業論文(設計)、答辯,達到畢業要求后換發畢業證書。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六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不得申請換發畢(結)業證書。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八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九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一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學生須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照《新鄉學院社團聯合會章程》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八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依法、依規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學生不得從事非法經商活動。
第四十九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三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等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國家獎學金或其他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均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均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后,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按照《新鄉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執行,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五十八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及時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九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新鄉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一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實際工作需要時,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制定《新鄉學院校內學生申訴管理規定》,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五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六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七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新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院學字〔2008〕2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新鄉學院招生專業目錄及重點專業有哪些
類別 | 專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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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類(本) | 商務經濟學 |
金融學類(本) | 投資學 |
經濟與貿易類(本)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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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學類(本) | 體育教育(師范) |
中國語言文學類(本) | 秘書學 漢語言文學(師范) 漢語國際教育(師范) |
外國語言文學類(本) | 英語 翻譯 商務英語 俄語 |
新聞傳播學類(本) | 新聞學 網絡與新媒體 |
歷史學類(本) | 歷史學(師范) |
數學類(本) | 數學與應用數學 信息與計算科學 |
物理學類(本) | 物理學 |
化學類(本) | 化學 |
生物科學類(本) | 生物技術 生物技術(中外合作辦學) |
心理學類(本) | 心理學(師范) |
統計學類(本) | 應用統計學 |
機械類(本)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車輛工程 增材制造工程(3D打印) |
材料類(本) | 新能源材料與器件 材料科學與工程 |
電氣類(本)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電子信息類(本) | 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 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 人工智能 |
自動化類(本) | 機器人工程 軌道交通信號與控制 |
計算機類(本)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軟件工程 物聯網工程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土木類(本) | 土木工程 建筑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 |
化工與制藥類(本) | 化學工程與工藝 制藥工程 |
交通運輸類(本) | 交通工程 |
生物醫學工程類(本) | 生物醫學工程 康復工程 |
食品科學與工程類(本) | 食品科學與工程 釀酒工程 |
建筑類(本) | 城鄉規劃 風景園林 |
生物工程類(本) | 生物制藥 |
工商管理類(本) | 會計學 文化產業管理 人力資源管理 物業管理(物業智能化管理方向) |
公共管理類(本) | 健康服務與管理 養老服務管理 |
物流管理與工程類(本) | 物流管理 |
電子商務類(本) | 電子商務 |
旅游管理類(本) | 酒店管理(旅居新業態方向) |
音樂與舞蹈學類(本) | 音樂學(師范) 舞蹈學(師范) |
戲劇與影視學類(本) | 廣播電視編導 動畫 |
美術學類(本) | 美術學(師范) |
設計學類(本) | 環境設計 視覺傳達設計 |
食品類(專) | 食品檢驗檢測技術 |
電子信息類(專) | 電子信息工程技術 |
護理類(專) | 護理 |
藥學類(專) | 藥學 |
表演藝術類(專) | 音樂表演(舞蹈方向) |
教育類(專) | 小學數學教育 小學英語教育(師范) 語文教育(師范) |
語言類(專) | 應用英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