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截至2018年9月,全國城鄉低保標準同比增長7.6%、12.9%,低保對象4620萬人,全國供養城鄉特困人員483萬人。那么安徽低保申請條件有哪些?安徽低保申請標準是什么?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安徽低保申請條件和補助的相關政策,希望對你有幫助。
安徽省城鄉低保新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城鄉低保工作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著力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斷提高城鄉低保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第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規程開展城鄉低保審核審批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開展城鄉低保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應保盡保、動態管理;
(三)分類施保、統籌兼顧;
(四)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保障對象的確定
第四條 凡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以申請低保。
第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確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3.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鄉低保:
(一)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
(二)家庭中擁有機動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大型農機具、經營性船舶、經營性房屋、最近6個月內新購置價值超過當地城鄉低保月標準12倍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飼養名貴寵物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四)家庭人均現金資產(含儲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當地城鄉低保月標準12倍的;
(五)非拆遷原因在申請城鄉低保之前3年內住房條件較大改善或購買商品房的;申請城鄉低保之前1年內或享受城鄉低保期間,新建或對住宅進行較大裝修的(不含農村危房改造);
(六)為子女擇校上學或投資對子女進行專業培養的;
(七)在申請城鄉低保之前或享受城鄉低保期間,家庭水、電、氣、通訊費支出、日常消費水平等,連續6個月高于當地政府對享受城鄉低保待遇人員規定標準的;
(八)擁有當地戶籍,但長期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狀況無法核實的;
(九)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
(十)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無正當理由,經兩次介紹就業或培訓均予拒絕的;或在享受城鄉低保待遇期間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
(十一)拒絕配合城鄉低保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十二) 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
(十三)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
(十四)參與非法組織或違法活動被處以治安處罰并正在執行期內的;
(十五)各類服刑、勞動教養期內人員;
(十六)人為閑置承包土地、山林、漁場的家庭;
(十七)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非涉艾孤兒;
(十八)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十九)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不能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計算
第七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3.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4.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5.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二)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1、重點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2、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獎勵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3、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人員,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各類撫恤金、補助金;
4、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十二五”期間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5、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6、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7、計劃生育獎勵費、獨生子女費;
8、廉租住房補貼;
9、喪葬費;
10、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款物;
11、政府發放的高齡補貼;
12、殘聯發放的殘疾人補貼;
13、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14、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15、城鄉貧困家庭成員因病按規定享受的醫療救助金;
16、政府給予的良種補貼以及其他強農惠農資金;
17、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不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條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根據低保申請對象申請之前6個月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對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動態管理核查時,根據其此前城市1個月、農村3個月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家庭收入,并與初次申請時的家庭財產進行核對。
(一)個人申報。由低保申請家庭戶主或其委托人如實填報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并接受低保經辦人員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由低保經辦人員到申請人家中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情況,以及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確認。
(三)鄰里走訪。低保經辦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委員會,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申請人家庭有關證明材料。
(五)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部門,與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證券、稅務、工商、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輛、社會保險、住房、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具體核對工作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承擔。
(六)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全面了解其真實生活狀況。
(七)當地政府確定的其他調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