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創業專項資金
設立創業專項資金500萬元,對在創業投入、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載體建設、實施創業專項活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城區予以獎補。(市人社局、財政局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力度
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自主創業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貸款期限2年,給予全額貼息。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推動獎補政策落到實處,按市縣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1 %,獎勵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等單位,用于其工作經費補助。(市財政局、人社局、人民銀行佳木斯中心支行、佳木斯銀保監分局負責)
三、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
各級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要對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結合借款個人信用狀況取消反擔保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或單位作為貸款申請人的保證人,一年期擔保費率不得超過1.5%;優先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低費率的擔保支持,通過擔保方式創新,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級不足的小微企業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市財政局、工信局、人民銀行佳木斯中心支行、佳木斯銀保監分局、金融服務局負責)
四、引導各金融機構支持創業就業
激勵各類金融機構提高服務創業就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定期公布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情況,引導信貸資金向小微企業傾斜。搭建銀企對接融資平臺,推廣“政銀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導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擔保機構合作,積極推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手段,打通小微企業融資的“最后一公里”。確保銀行法人機構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佳木斯銀保監分局、人民銀行佳木斯中心支行、金融服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給予重點群體創業補貼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和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的貧困勞動力和農民工等返鄉下鄉創業人員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萬元創業補貼。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登記失業和就業困難人員初次創辦經營主體,初創主體吸納各類人員就業且與之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補貼條件為初創主體帶動就業5人以下(含)給予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補貼1萬元;對帶動就業5人以上的,補貼標準在1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人再給予1千元補貼,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低保家庭成員和殘疾人就業的增加1人給予2千元補貼。對符合一次性創業補貼和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的小微企業,從事新經濟、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提高30%補貼標準。對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扶貧車間”等農民創業主體,每吸納1名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力穩定就業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千元創業扶貧獎勵補貼。上述資金由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市人社局、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獎補創業載體
鼓勵各地(含高校、企業、社會組織等)加快建設重點群體創業孵化載體,為創業者提供場地支持、指導服務和政策扶持,根據入駐實體數量、孵化效果和帶動就業成效,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一定獎補。獎補標準為每成功孵化一戶企業給予3萬元,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每成功孵化一戶企業給予4萬元,對運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孵化基地,獎補按上述標準的50%執行。省級、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獎補標準在上述基礎上再分別提高10%、20%。創業孵化基地三年享受一次獎補。對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服務給予最高不超過實際支出的70%補助,單項服務支出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入駐實體數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貧困縣創業孵化載體,可適當提高獎補標準。支持穩定就業壓力較大地區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免費提供經營場地。獎補所需資金由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市人社局、科技局、財政局、住房保障局、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大困難企業穩崗支持力度
依據穩崗補貼政策規定,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其中,深度貧困縣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確定。上述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市人社局、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為企業減輕社會保險繳費負擔
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但最長不超過5年。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市人社局、財政局負責)
九、支持企業開展在崗職工培訓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難企業組織開展職工在崗培訓,所需經費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經所在地人社部門審核評估合格后,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適當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由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放寬至參保1年以上,參保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在參保地申請技術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市人社局、財政局負責)
十、支持失業人員培訓
支持各類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培訓合格的失業人員,按《職業培訓目錄》規定的標準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對失業人員參加培訓后6個月內,由培訓機構幫助在省內實現就業創業的,給予培訓機構每人200元的就業服務補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在培訓期間給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且不可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的失業人員培訓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生活費補貼、就業服務補助和其他失業人員的培訓補貼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市人社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
十一、大力開展創業培訓
符合條件人員免費參加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培訓、創辦企業和經營管理能力訓練,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后,給予培訓機構最高不超過2000元/人的創業培訓補貼。培訓機構按照《佳木斯市與新興業態相關的培訓項目目錄》內容開展的新經濟、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創業培訓,培訓課時和補貼標準與創辦企業培訓一致。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開辦“創業公益課堂”,面向全社會開展有市場需求并與產業發展方向相適應的創業培訓或講座,給予授課教師每課時最高不超過500元補助,每場培訓人數不能少于50人,所需資金在同級財政安排的就業資金中支付。(市人社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
十二、擴大就業見習補貼人員范圍
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三年青年見習計劃;將就業見習補貼范圍由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中職畢業生擴展至16-24歲失業青年;組織失業青年參加3-12個月的就業見習,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就業見習補貼,用于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補貼標準提高至60%,所需資金由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市人社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
十三、實行常住地就業服務和援助
完善常住地失業登記制度,失業人員持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可按規定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享受當地就業扶持政策、就業創業服務、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推介就業創業政策、職業培訓項目和針對性崗位信息,定期跟蹤掌握失業人員就業失業狀態,做好實名制動態管理。大齡、殘疾、低保家庭等勞動者可在常住地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享受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創業扶持、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遞進式就業援助。綜合運用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困難群眾解困脫困。(市人社局、財政局、稅務局、民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縣(市)區和相關部門要切實承擔促進就業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因地制宜,多措并舉,統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和財力水平合理確定享受政策的困難企業和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等重點幫扶對象范圍,合理確定補貼等標準,確保各項政策盡快落地。人社部門要統籌協調促進就業政策落實、統計監測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保障就業創業政策落實。金融部門要加大創業擔保貸款等小微企業融資統籌推進力度,切實降低融資門檻。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立足職能職責,積極完善促進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開展更多有利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活動,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政策宣傳,廣泛調動社會各界積極性,形成穩定、擴大就業的合力。要對現有補貼項目進行梳理,在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的基礎上,對補貼項目、補貼方式進行歸并簡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報送市人社局。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