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申報對象:1.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2.就業困難人員。3.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補貼條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1個月以上的企業和中小微企業。
認定標準: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的認定以《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登記失業時間為準,即在該企業登記就業的時間距離登記失業時間大于6個月。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并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在登記證(第七頁)就業援助卡頁面上注明困難類別錄入信息系統的人員。
2020年新吸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畢業時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非十堰地區院校畢業及非十堰市戶籍人員)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1個月以上并辦理就業登記的中小微企業。中小微企業認定標準以《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為準。
政策時限: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執行時限為2020年全年。
補貼標準:每人按10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
申報對象:1.當年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企業。2.招用離校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
補貼申報條件和期限:對企業招用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小微企業招用離校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1.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到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2.招用離校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一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補貼申報標準:按用人單位為符合享受社保補貼條件的對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部分。
企業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扶貧獎補
獎補對象:招用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力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按月發放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的各類企業(包括各類農資企業、農業經營主體或扶貧加工點、扶貧車間、扶貧基地)。
獎補標準:各類企業對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穩定就業一年以上的,可按吸納就業人數給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獎補(考慮就業人員流動性強的實際,獎補可分段申報,對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含6個月),不滿12個月的,可按吸納就業人數給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獎補,滿12個月(含12個月)以上的可再給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獎補。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扶貧獎補每人只能申報一次(分段申報除外)。如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上崗前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須辦理失業登記,通過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后,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就業見習補貼
對象范圍:就業見習人員補貼范圍為畢業兩年內離校未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16-24歲失業青年(需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狀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補貼標準:就業見習補貼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確定;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補貼標準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
補貼期限:一般為 1-6個月。
補貼對象:就業見習基地
企業新增員工、大中專畢業生一次性補助
1.凡在疫情期間(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級響應期間)與轄區工業企業新簽訂勞動合同或企業人事部門認可的勞動關系的員工(含勞務派遣),開發區按高級工5000元/人、中級工2000元/人、初級工1000元/人、普工500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2.十堰市內大中專及技校畢業生(畢業5年內往屆畢業生及本年度應屆畢業生)到開發區就業(含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按照本科1萬元/人(原二級學院畢業生5000元/人)、大專生(含高職)3000元/人、中專生(含技校)2000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補貼對象:員工本人
補貼方式:新增員工、大中專畢業生一次性補助,企業可按月發放,或工作時間滿一年后一次性發放。待員工工作滿一年后(按勞動合同或社保繳費記錄計算)由企業統一組織申報。如未滿一年離職的,由企業負責扣回或支付。
重點企業員工給予成本價購房激勵
對在開發區重點工業企業工作五年以上的骨干員工(特別優秀者可縮短至三年,含勞務派遣),享受與開發區本地居民同等的教育和醫療資源,可優先辦理戶籍轉入,在開發區無固定房產的,允許按成本價在指定樓盤購買商品房一套。
就業困難人員類別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并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在登記證就業援助卡頁面上注明困難類別錄入信息系統的人員。
1.大齡就業困難人員。指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
2.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是指領取失業保險金且連續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
3.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是指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的失業人員;
4.農村大齡失地人員。是指因國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人員中,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
5.殘疾失業人員。是指持有殘聯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失業人員;
6.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之日起連續一年以上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畢業5年以內全日制高校畢業生);
7.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是指年人均收入在當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無人在二、三產業就業的農村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8.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指是指家庭成員中無一人就業,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9.各級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成年孤兒和社會成年孤兒。是指16歲以上持有各級民政部門有關優撫證明資料的孤兒;
10、建檔立卡的農村貧困人員。是指由扶貧辦提供的已建檔立卡并納入信息系統管理的農村貧困人口;
11.退伍軍人。是指經部隊批準退伍,持有退伍證的失業人員;
12.刑滿釋放人員。指刑滿釋放后登記失業的人員;
13.戒毒康復人員。指經過戒毒治療、康復回歸社會的登記失業人員;
14.單親家庭人員。指處于未婚、離婚、喪偶狀態,需撫養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在學子女的人員;
15.漢江水域退捕漁民。指納入政府禁捕并領取補償安置費的人員;
16.因受疫情影響失業人員。是指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的返鄉失業農民工、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的失業人員、因接觸新冠肺炎患者隔離的失業人員、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收入來源的人員(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