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最新產假天數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產假六十天,二孩增加產假七十天,三孩增加產假八十天。以下整理了桂林產假工資相關規定,可供參考。
一、2024桂林產假相關政策規定多少天
2024年桂林產假規定是多少天暫未公布,以下桂林產假沿用的仍是往年的規定,僅供參考。
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產假六十天,二孩增加產假七十天,三孩增加產假八十天。自新《條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條例》規定的產假假期的女職工,可以按照新《條例》的規定享受新增加的產假;新《條例》施行之日前已經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產假。
第五章 生育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和人口發展情況,出臺育兒補貼等有關政策和措施。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發放育兒補貼。
第二十七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享受產前檢查陪護假五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產假六十天,二孩增加產假七十天,三孩增加產假八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天;夫妻雙方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分別累計享受育兒假十天。
二、桂林產假的工資發放標準
職工享受前款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生育保險有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建立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
第二十八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其工資、津貼、補貼按照總額的百分之八十核發;享受哺乳假的職工,不影響晉級、工資調整和工齡計算。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三、桂林生育津貼申領流程
1.在定點醫院掛賬結算醫療費用的參保女職工,系統自動完成生育津貼的申報登記工作,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將符合政策規定計發的生育津貼直接轉入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
2.參保女職工在非本市定點醫院住院生育或流產的。或因特殊情況未實現生育津貼掛賬登記結算的。由用人單位至參保所屬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醫保經辦機構對符合政策規定的生育津貼經審核后一次性轉入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