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新生兒上戶口需要以下材料: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政策內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以下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寧波新生兒落戶需要哪些材料及辦理的流程的相關信息,供大家參考。
一、寧波新生兒上戶口需要什么材料
一、國內出生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憑以下材料,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隨父或隨母申報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三)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聲明。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一并提交父母共同選定子女民族成份的確認書。
1、在同一市內,父母的戶口一方為家庭戶、一方為集體戶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申報出生登記。一方為集體戶(學生集體戶除外)、另一方為市外家庭戶,或者雙方均為集體戶的,憑集體戶設立單位同意掛靠、父母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住房證明,子女可以隨父或隨母在集體戶申報。
2、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親或母親部隊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
父母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隨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其中,現役軍人戶口注銷前與父母同戶,且地方居民一方為市外戶口的,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母親為駐浙部隊軍人的,也可在母親部隊駐地申報。
3、父母雙方戶口均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可以在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父母一方戶口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隨非學生集體戶一方申報。
4、父母雙方戶口原登記在本省,因定居國(境)外戶口均被注銷的,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應當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在國外取得居留權或作為外國公民的身份證件、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聲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
5、申報出生登記時,父母雙方因死亡等原因,所生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撫養的,應當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戶口被注銷證明、監護關系證明或聲明等材料,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申報出生登記。未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出生情況證明或聲明。
二、國境外出生
1、父母雙方或一方戶口在本省,其在國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未成年子女,回國后憑以下材料,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在國外申領的出生證明原件,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領事認證件、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或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二)子女回國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旅行證、父母最近一次回國使用的出入境證件;
(三)子女未取得或者放棄外國公民身份或者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或證明;
(四)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
(五)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聲明。
2、父母雙方或一方戶口在本省,其在香港或澳門出生、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未成年子女,憑以下材料,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子女出生情況及放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的聲明;
(二)出生證明;
(三)公安機關批準回內地定居的相關證明;
(四)子女回內地使用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父母最近一次回內地使用的出入境證件;
(五)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
(六)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聲明。
3、父母雙方或一方戶口在本省,其在臺灣地區出生、未取得臺灣居民身份的未成年子女,憑以下材料,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子女出生情況聲明;
(二)出生證明;
(三)子女及父母回大陸使用的通行證;
(四)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
(五)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聲明;
父母一方是臺灣戶籍居民的,需提交子女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或聲明。
三、其他情況
非婚生育子女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需提交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辦理方式:
1、國內出生:可線上辦理,也可以選擇在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辦理入口:浙江政務服務網(進入辦理入口后,自行選擇辦理區域哦)
2、國境外出生:在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二、寧波新生兒上戶口的辦理流程
1、申請
申請人向窗口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并選擇結果送達方式。
2、受理
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①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書》;
②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正告知書》;
③不屬于許可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查/核準、決定
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實的,核實相關材料。 根據審核情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4、送達(1個工作日)
根據申請人選擇的送達方式送達決定文書。
三、新生兒最遲多久上戶口
新生兒在出生后的一個月以內,必須要去常住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上戶口。新生兒落戶,根據父母自愿的原則,可以隨父落戶,也可以隨母落戶。所需要帶的材料:其父或其母的戶口本、雙方的結婚證、新生兒父母的書面申請、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然后向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