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是體現國家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重要立法項目。為什么要進行民辦教育分類改革?民辦教育要向什么方向發展?”日前,在全國人大法工委舉行的2017年立法工作集體采訪中,全國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鷹說,雖然修法過程中有爭議、有分歧、有壓力,但將其放在國家自信的大背景下,體現的則是一種高度的教育自信。
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歷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第十八次、第二十四次會議的三次審議,終以全新面貌進入正式實施的最后階段。新法面對的將是一個與2002年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截然不同的民辦教育發展格局。《2017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當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6.27萬所,各類民辦教育在校生達4570.42萬人。
在現實需求和外部環境的共同作用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法過程被染上了強烈的現實主義色彩。“這部法律的修改目的主要是為了貫徹*有關民辦教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的精神,為平穩有序推進改革提供法律依據。”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黃薇坦言,在這部法律的立法過程中,社會各方面很關注,媒體也有很多報道,因為修法涉及改革,而改革必然涉及利益的調整。黃薇認為,新法取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合理回報”的表述、對終止辦學后剩余財產的處理等規定,對舉辦者的利益會產生一些影響,但厘清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學校的不同標準,解決了原有法律不明確的問題。
“我們在立法過程中堅決貫徹中央的決策部署,著重把*關于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的精神落實到法律條文之中。”黃薇指出,對這一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改革舉措,目前最重要的是平穩有序推進這一關鍵性問題,做好過渡性條款和過渡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