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登記補辦法
繼教管字[2005]4號
一、根據《北京建筑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管理規定》第三章第二節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下列學生經登記準予補考:
(一)未超出學校規定的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者;
(二)未達退學標準者;
(三)除最后一學期課程外,不及格課程補考未達三次者;
(四)最后一學期課程考核不及格,未參加補考者。
三、學生應當按下列程序登記補考:
(一)學校于暑假、寒假第二周內公布《補考時間安排表》,表列各門課程補考時間,欲參加補考的學生可從中選擇補考課程。
(二)學生應于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填寫《補考登記表》,寫明所屬專業班級、姓名、學號、參加補考班級、補考課程、屬于第幾次補考,經繼續教育學院批準后參加登記課程的補考。
(三)學校于每學期開學第三周內公布《補考考場安排表》,表列各門課程補考地點,學生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補考。
(四)于畢業班最后一學期課程考試結束后兩周公布《畢業前總補考時間安排表》,表列各專業畢業班各門課程總補考時間。欲參加總補考的學生于公布《畢業前總補考時間安排表》當周填寫《補考登記表》,經學校批準后,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登記課程的總補考。
四、學生登記補考經批準后如果缺考,其當次補考成績記為零分,并計入補考次數。
五、補考成績記入相應補考欄,只記“及格”或“不及格”。
六、考查課程的補考可以采用考試形式。
七、課外實習與調研、課程設計、大作業以及畢業設計(論文)等獨立設置的實踐教學環節不及格,參照上述規定,可編入相應班級補做,也可納入畢業前總補考安排補做。
2005年10月19日草擬
2005年11月17日研討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