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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按照勤儉節約、從緊必需的原則,根據財政部《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06〕313號)和《湖南省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07〕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學校統一管理的各單位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指本校師生員工離開本校所在城區(不含出國出境)開展教學、科研、管理等教育科研事業活動所必需的費用,包括在職職工的差旅費、探親費、調動搬遷費、學習培訓期間費用;研究生的調研、實習、會議的差旅費;本、專科生的調研、實習差旅費;離退休人員因公出差的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在教育事業經費中開支的實行定額包干,不再報銷餐費、出租車費、市內公交車費、輕軌地鐵費、電話費和通訊費等;在科研事業經費中開支的憑據報銷。
第五條 各單位差旅費的借款與報銷只能在學校批準的經費預算額度內辦理,不能突破預算。各科研項目差旅費的借款與報銷只能在項目批準的差旅費預算額度內(縱向項目)或合同規定的差旅費預算額度內(橫向項目)辦理,不能突破預算;學校配套經費按學校批準的差旅費預算額度控制,不能突破預算。
第六條 各單位要切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要嚴肅財經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不得轉嫁差旅費,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
第七條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條出差人員按學校聘任的職務或職稱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費開支標準見下表: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出差交通費住宿費開支標準表
火車 | 輪船(不含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車) | 住宿費開支標準(元/人?天) | ||
省內 | 省外 | |||||
正副省長及 相當職務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 | 一等艙 | 頭等艙 (普通艙) | 據實 報銷 | 據實 報銷 | 據實 報銷 |
正副書記、正副 校長、正高職稱 及相當職務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 | 二等艙 | 經濟艙 (普通艙) | 據實 報銷 | 300 | 300 |
正副處長、副 高職稱及相當 職務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 | 三等艙 | 據實 報銷 | 200 | 260 | |
其他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 | 三等艙 | 據實 報銷 | 100 | 150 |
第九條城市間交通費開支規定如下:
(一)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憑票報銷。
(二)正副書記、正副校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或飛機經濟艙。
(三)研究生參加老師項目科研與教學工作出差,原則上不能乘坐飛機,可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臥)和輪船三等艙,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可憑票報銷;住宿費開支標準按省內、省外分別為80、120元/人?天。
(四)本專科生參加老師項目科研與教學工作出差,原則上不能乘坐飛機,可乘坐火車硬座和輪船四等艙,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可憑票報銷;住宿費開支標準按省內、省外分別為60、100元/人?天。
(五)處級、副高職稱及其以下人員乘坐飛機、城市間軟席(軟座、軟臥)列車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可乘坐飛機、城市間軟席,憑票按可乘坐火車等級票價外加超支部分的50%報銷。
(六)出差人員乘坐飛機的,其乘坐往返機場(包括出發地和目的地)的專線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可憑票報銷(不在公雜費定額包干之內)。出差人員前往專線客車車站的交通費用,在公雜費定額包干范圍之內。
(七)凡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十條住宿費開支規定如下:
(一)出差人員原則上按性別兩人住一個標準間,當按性別為單數時,其單個人員可選擇標準間住宿,其住宿費按照不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標準兩倍憑票報銷,超過部分自理;其他情況一個人住一間時,其住宿費按照不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標準憑票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二)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三)外出參加會議,住宿由會議主辦方統一安排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可按會議規定開支,憑會議通知和票據報銷。住宿費由會議主辦方支付的,不再報銷。
第三章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城市間交通票據或住宿費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不憑票報銷。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的補助標準為:省外50元,省內30元。公雜費每人每天的補助標準為:省外30元,省內15元。伙食補助費用于補助出差人員伙食費,公雜費用于補助出差人員市內交通(含出租車)、通信等支出。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市內超過6小時),按一天計算核報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伙食補助費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在第十條規定的標準內憑票據回學校據實報銷。
第十三條 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對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0小時(含10小時)的,可憑車票增加伙食補助費20元;在此基礎上連續乘車時間每滿6小時可再增加20元,依此類推。
第十四條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坐長途汽車或輪船最低一級艙位超過6小時的,可加發伙食補助費20元。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自帶交通工具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補助。
第十六條 外出參加會議,會議期間食宿費用由會議主辦方支付的,不報銷伙食補助,只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和公雜費。凡沒有會議通知證明食宿費自理的不報銷伙食補助及住宿費。
第十七條研究生和本科生參加老師項目科研與教學工作(不含實習)出差在老師科研經費中開支的可按工作人員標準計發伙食費與公雜費補助。
第四章參加會議、培訓和外派的差旅費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離開本地城區參加會議、培訓(不含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等脫產培訓學習),其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憑會議、培訓通知及票據在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上限內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公雜費按本辦法規定標準報銷;會議、培訓期間的公雜費減半報銷。
第十九條 凡經組織批準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等脫產培訓學習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學習期間每人每天伙食補助費標準為:省外12元,省內8元;在本地城區參加培訓學習的不予報銷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培訓學習的,憑票據報銷往返交通費,并按本辦法規定報銷在途期間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條 離開本地城區到省內基層單位實(見)習、掛職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原單位報銷。工作期間發放伙食補助費,補助標準為:掛職鍛煉人員每人每天補助4元;其他人員在縣市區及鄉鎮工作的每人每天補助8元,長期駐村的每人每天補助12元。伙食補助費回原單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不得報銷。工作期間出差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所在基層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赴省外支援工作、掛職鍛煉和跟班學習等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可回原單位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報銷;工作期間出差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受單位承擔差旅費。
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關待遇的通知》(湘組通〔1999〕53號)、《關于援藏援疆干部配偶赴藏赴疆探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組〔2001〕106號)、《關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月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湘組〔2002〕107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調動、搬遷及探親的差旅費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上述差旅費規定,由調入單位報銷。其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由調入單位憑據報銷。托運費只得報銷一次。
第二十三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的,其差旅費和托運費按照第二十二條辦理;經調入單位同意,暫不隨同調動的,以后遷移時的差旅費仍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 按有關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二條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二十五條學校教職工按規定每年探望配偶一次;未婚職工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已婚職工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探親假原則上安排在學校放假期間。
第二十六條 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可乘坐火車的硬座、輪船的三等艙和公共汽車。交通費應按探親的直線路程報銷;探親往返途中按每中轉一次報普通房間住宿費一夜。
第二十七條已婚職工探望父母, 可乘坐火車的硬座、輪船的三等艙和公共汽車。其往返直線路程路費,在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校報銷。
第二十八條職工探親原則上不報行李費用,不發放任何補助。
第二十九條 由部隊轉業到我校工作的人員,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我校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我校的差旅費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臨時出國人員出差費用按國家規定執行。在出差前應編制費用預算表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回國后按批準的預算報銷差旅費。
第三十一條出差人員不得報銷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費用;出差期間不得發放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應嚴格規定出差任務。出差人員不得隨意改變出差時間、地點和路線,改變后所發生的多出的差旅費用自理。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城市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本專科生的調研、實習差旅費管理辦法分別由研究生處、教務處牽頭,商財務處另行草擬,提交學校研究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 出差期間,因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公出差遺失票據的處理辦法:由本人寫出書面情況說明,經同行人員證明和單位領導簽字確認,其中遺失火車票、汽車票的,可比較另一單程票價,在規定的標準內給予報銷,遺失飛機票的,可比較同程火車硬臥票價的標準給予報銷。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嚴格差旅費管理,自覺接受監督。學校紀委、監察處、財務處、審計處定期聯合開展差旅費的專項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指出差,不是指報銷)實行。《湖南科技大學差旅費報銷規定(試行)》(科大政發〔2004〕80號)不再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財務處、科研處、研究生處、教務處和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