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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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平臺信息異議處理的規定
為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查獲信息的真實準確,保障執行案件有關當事人的信息異議權利,規范人民法院信息異議處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國法院錄入的執行案件信息數據后,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統一向社會提供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的網絡平臺。
第二條 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提供的社會查詢案件范圍和信息內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第三條 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的信息數據由執行法院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錄入。信息數據的準確性由執行案件承辦人員負責。信息數據必須與案卷記載一致。
第四條 當事人對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提供的信息內容有異議的,應及時向執行法院書面提出,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信息異議包括沒有錄入有關信息的異議、信息內容不準確的異議、信息發布不及時的異議。
第五條 執行法院應在接到書面異議后3日內予以審查核對,異議成立的,應當在2日內對相關信息予以補錄或更正。
執行法院必須在接到書面異議后7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異議人。
第六條 執行法院對信息異議逾期未作處理,或對處理結果不服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書面請求復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復核法院應在接到復核申請后2日內將復核申請函轉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必須在2日內書面報告復核情況。執行法院不同意復核申請的,復核報告需附相關案卷材料。必要時,復核法院可調卷復核。
復核請求成立的,復核法院應責成執行法院在2日內對相關信息予以補錄或更正。
復核法院必須在接到復核申請后7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復核申請人。
第八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結合本轄區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