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19日勞動部辦公廳在給河南省勞動廳《關于仲裁裁決生效前企業能否對職工再行處理的復函》(勞辦發[1995]323)規定,“企業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在法定時效內起訴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實和理由對職工再次處理,如果職工對企業的處理不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只要該勞動爭議符合受理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1995年12月19日勞動部辦公廳在給河南省勞動廳《關于仲裁裁決生效前企業能否對職工再行處理的復函》(勞辦發[1995]323)規定,“企業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在法定時效內起訴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實和理由對職工再次處理,如果職工對企業的處理不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只要該勞動爭議符合受理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具體受理情況如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30條和31條規定,仲裁庭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法[經]復[1988]50號)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具體受理情況如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30條和31條規定,仲裁庭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法[經]復[1988]50號)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糾紛一般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在協商調解不成時,當事人往往會提起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那么..
勞動糾紛一般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在協商調解不成時,當事人往往會提起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那么..
勞動糾紛一般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在協商調解不成時,當事人往往會提起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那么..
勞動糾紛一般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在協商調解不成時,當事人往往會提起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