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該第三人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其起訴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受理;如人民法院駁回第三人起訴,當事人可依據《勞動法》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該第三人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其起訴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受理;如人民法院駁回第三人起訴,當事人可依據《勞動法》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995年12月19日勞動部辦公廳在給河南省勞動廳《關于仲裁裁決生效前企業能否對職工再行處理的復函》(勞辦發[1995]323)規定,“企業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具體受理情況如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30條和31條規定,仲裁庭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1995年12月19日勞動部辦公廳在給河南省勞動廳《關于仲裁裁決生效前企業能否對職工再行處理的復函》(勞辦發[1995]323)規定,“企業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具體受理情況如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30條和31條規定,仲裁庭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糾紛一般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在協商調解不成時,當事人往往會提起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那么..
勞動糾紛一般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在協商調解不成時,當事人往往會提起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那么..
勞動糾紛一般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在協商調解不成時,當事人往往會提起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那么..
勞動糾紛一般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在協商調解不成時,當事人往往會提起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