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支持小微企業參加展會“互聯網+”創業和開展融資租賃政策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沈陽市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發〔2015〕33號)精神,市財政局下達支持小微企業參加展會、“互聯網+”創業和開展融資租賃的中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小微企業
是指生產經營規模屬于小微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出臺新劃分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綜合協調、預算安排。市服務業委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組織申報、項目審核、驗收評估、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堅持公益性、公共性的原則,通過加大為小微企業服務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支持力度,促進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
第二章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支持小微企業參加展會。對于在我市工商注冊的小微企業,參加在我市舉辦的重點會展活動,會展企業免費提供標準展位的,按照每個展位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全年同一小微企業可享受6個免費標準展位。
第六條 支持小微企業“互聯網+”創業。國家、省、市認定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每幫助1戶實體小微企業實現網上經營,對年上網使用費用(包括網店建設費、頁面裝修費、產品E化費、培訓費、軟件服務費、運營指導費等)按照所優惠部分的4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0元,對每戶示范企業的年補助總額不超過80萬元。
第七條 支持融資租賃企業為小微企業提供服務。融資租賃企業為我市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并免收融資租賃物保險費的,按照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金額的1%給予補助,單筆合同的補助金額不高于20萬元,對每戶融資租賃企業的年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我市相關會展、電子商務、融資租賃企業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補助。
(一)在我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從事本行業業務1年以上(含1年),且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財務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且銀行信用和納稅記錄良好;
(四)電子商務企業應具有獨立的運營資格,專業的服務團隊,完善的企業入駐申報簽約、登記和經營統計體系;
(五)相關會展、電子商務、融資租賃企業提供優惠服務的對象為小微企業。
第四章申報要件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企業須提供如下申報要件:
(一)資金申請報告、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及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由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會計報表,并出具審計報告及申請補助資金事項專項審計報告;
(四)企業上年度完稅證明原件;
(五)企業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申請補助資金企業按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的劃型標準,提供服務對象為小微企業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會展企業應提供申請補助資金對應的展位費合同明細匯總表;
(八)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供國家、省、市示范企業證明材料復印件;所簽約小微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簽約服務合同、協議明細匯總表;
(九)融資租賃企業應提供申請補助資金對應的融資租賃合同明細匯總表;申請補助資金對應的融資租賃合同、設備購買合同復印件;融資租賃物保險合同及保險費發票復印件;設備購買合同對應的發票和銀行流水賬目復印件;融資租賃合同對應的租金收取銀行流水賬目和發票復印件;由第三方信用評估中心提供的信用報告概述或全國企業征信系統信用檔案,以及企業5年內不遷移承諾書;
(十)真實性責任聲明
第五章申報程序
第十條各地區服務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申報補助資金的組織、初審工作,將符合條件且要件齊全的企業相關材料報送市服務業委匯總。
第十一條市服務業委會同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項目評審工作,所需經費從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市服務業委、財政局對通過專業評估和財務評審的項目按照預算額度進行綜合平衡,報市政府審定后,制定專項資金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高效;要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切實做到?顚S,嚴禁擠占挪用。
第十四條同一個項目已獲取中央、省、市級或其他財政性資金扶持的,一般不再重復安排,上級專項資金要求地方配套的除外。
第十五條全程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凡騙取、挪用、轉移或侵占專項資金的,市財政局、服務業委將追回補助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對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審核、使用等方面實施績效評估,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統一開展,所需經費從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由市服務業委、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