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決策部署,規范我市市、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的驗收和認定,強化創業服務、改善創業環境、培育創業主體、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的功能
(一)孵化場地保障。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
(二)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
組建或引進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創業項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三)商事業務代理。為孵化對象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四)行政公共服務。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孵化對象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項目展示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以創新型、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公共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試制等服務。
二、認定條件
(一)孵化基地運營單位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安全、消防、衛生、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
(二)創業孵化基地應制定有各項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和專(兼)職的創業服務團隊。
(三)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電子商務類、特色型創業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資設立的非營利性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30個以上,申請認定時入駐創業實體15戶以上?h(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電子商務類、特色型創業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15個以上,申請認定時入駐創業實體8戶以上。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四)創業孵化基地配套設施:
1.建立具有創業(孵化)項目推介、創業教育、創業培訓等多功能會議室1個,建筑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不少于50個座位。
2.配套具有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對接的信息化管理設備設施。
3.配套有咨詢受理、政務代理(含政策法規咨詢、工商、稅務、會計代理等)、后勤服務等功能的辦公場所,辦公場所懸掛創業就業扶持政策宣傳、管理團隊架構圖、創業服務流程、入園(入孵)程序、創業服務準則。
(五)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管理服務機構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有配套的創業服務和完善的創業實體評價準入、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管理服務流程規范,能夠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推介、風險評價、開業指導、融資支持、跟蹤扶持、協助就業創業相關補貼政策落實等服務。
(六)發展前景良好,有明確具體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應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的功能,孵化項目符合當地產業發展方向,產業特色鮮明。
三、認定程序
(一)申報
符合基本條件的孵化基地,向市、縣(市、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的相關材料。
1、申報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需向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梅州市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表2);
(2)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績效情況說明:含基地管理、服務能力(需提供孵化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復印件、孵化基地運營管理團隊成員花名冊,以及相關學歷、專業技能證書復印件)、孵化效果(需提供入駐創業實體花名冊)、社會貢獻等方面的情況;
(3)創業孵化基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經營主體資格證明。
2、申報市級創業孵化基地,需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同意申報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推薦函;
(2)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設立的證明材料;
(3)《梅州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表2);
(4)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績效情況說明:含基地管理、服務能力(需提供孵化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復印件、孵化基地運營管理團隊成員花名冊,以及相關學歷、專業技能證書復印件)、孵化效果(需提供入駐創業實體花名冊)、社會貢獻等方面的情況;
(5)創業孵化基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經營主體資格證明。
市直單位建立的創業孵化基地可直接申報地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無需提供第1、2項申報材料。
(二)初審。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后,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符合申報地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條件的,在《梅州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加具意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三)評價。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申報資料后,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成立3到5人的專家評價小組,專家評價小組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逐項進行現場核對、評價,并提出評價意見(附表1)。
(四)認定。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同級財政局組成認定工作小組,對申請材料和評價小組意見進行審核,同意認定的,在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同級財政局正式發文確認。認定為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命名加掛“梅州市YY縣(市、區)ZZ創業孵化基地”牌匾;認定為地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命名加掛“梅州市ZZ創業孵化基地”牌匾;在公示過程中如產生異議,經核實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不予認定。不同意認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理由。
五、退出機制
創業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基地資格,收回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一)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實體入駐率低于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二)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
(三)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1年內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四)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
(五)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六)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的;
(七)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情形的。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