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市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等的通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財政局:
為更好地落實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根據《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88號)第七條關于“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社會保險補貼”,以及《關于強化業務規范和預算管理促進就業資金均衡有效使用的通知》(粵人社函〔2016〕2483號)第一條中關于“根據國家和省文件規定,由各地確定對象范圍和補貼標準的,要切實加強實施情況評估,對實施效果不理想或標準過高、地方財力又無法保障的,要及
時進行調整”的要求,參照省內其他市的補貼標準,結合我市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數不斷增長和財力的實際情況,現就調整市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等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市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調整為:參加靈活就業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230元/人?月,同時參加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270元/人?月,同時參加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和綜合醫療保險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320元/人?月。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范圍和條件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縣(區)要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強化業務規范和預算管理促進就業資金均衡有效使用的通知》(粵人社函〔2016〕2483號)要求和有關規定,結合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數增長和本地財力情況,制定本地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嚴格掌握補貼條件和規范審批程序。
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調整社會保險補貼等補貼標準的通知》(惠市人社〔2015〕46號)中關于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的規定同時作廢。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惠州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