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他的參照標準是職工上一個社保年度的所有工資性收入的月平均額,包括每個月發的工資、年終獎、津貼和補貼等。那么2020年湘潭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是多少呢?湘潭社保個人繳費標準多少錢呢?本文大風車網小編為你解答關于2020年湘潭社保繳費的相關問答。
截至目前2020年的湘潭社保繳費基數比例還未公布,下面是2019年的政策規定,可供參考!
為做好2019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申報審核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湘潭市實際,決定開展湘潭市2019年度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統一申報審核工作。
什么是社保繳費基數呢?
所謂社保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保所依據的工資水平。應繳社保費=社保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其中,用人單位社保繳費基數是職工工資總額,而職工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有的地方可以在60%~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
一
申報時間
2019年3月11日至4月19日(雙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
二
申報地點
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院二辦公樓一樓大廳。綜合初審處設在1號柜臺,醫療和生育保險設在2號柜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設在3號柜臺,工傷保險設在4號柜臺,失業保險設在5號柜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設在6號柜臺,信息中心設在7號柜臺。
三
申報內容
(一)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與標準
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和之后相繼下發的一系列通知對有關工資總額統計的明確規定、省統計局在勞動統計報表制度中對勞動報酬指標作出的具體解釋,以及原勞動保障部社保中心下發的《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均作為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依據。
每年的一月底之前,各參保單位完成本單位全部職工上年度收入統計臺賬的登記匯總工作,計算出每一月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收入,打印出《新年度職工個人擬申報基數表》;交職工本人簽字認可,并在本單位予以公示。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衛生費納入繳費工資基數,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月平均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2、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按《關于認真做好2019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的通知》(潭社險字【2019】1號)執行。
3、基本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職工工資總額超過三倍封頂數的務必按實際工資總額申報,不要按照三倍封頂數自行封頂申報。
2018年或2019年單位新增在職人員,時間不足12個月,均按最高月工資乘以12個月加上可能或者實際發放的其它獎金、福利填報。
退休人員基數,按社會養老保險機構2018年12月發放的退休費(基本退休費和生活補貼、不含獨生子女費)乘以12個月填報。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繳費年限、且辦理了醫保清算的退休人員,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生育保險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基數與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5、工傷保險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應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來計算,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
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
6、失業保險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按《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加失業保險工作的通知》(潭政發【2005】3號)第一條規定辦理,即:凡我市轄區內所有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不分隸屬關系,不分經費來源,不分職工身份,都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