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社保辦理流程如下:
一.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女職工懷孕五個月內到市醫療保險中心辦理《生育保險登記卡》→生育后四個月內持有關材料到醫療保險中心審核→報銷、領取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
1.攜帶材料:
⑴生育保險登記卡
女職工懷孕五個月內持準生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寸照片一張、醫療保險卡,每月20日?30日(工作日)到市醫療保險中心辦理。二胎需夫妻雙方單位提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說明詳細原因)。逾期未辦理者需單位加開證明(解釋未及時辦理的原因)。
⑵報銷生育費用
①生育報銷(含7個月以上引產):住院病歷復印件(病案首頁、醫囑、手術記錄、出院小結)、費用明細單、出院證、住院結算發票原件、嬰兒出生(死亡)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生育登記卡、圍產期保健有效票據原件、醫療保險卡。
②流產、引產: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妊娠終止有關證明或定點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大風車單)、單位計生辦證明(說明婚育史、節育措施實施情況、流產原因,是否符合計生政策)、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有效費用票據原件、醫療保險卡、結婚證原件、復印件一份、B超診斷報告,住院者需提交住院病歷復印件(病案首頁、醫囑、手術記錄、出院小結)、費用明細、出院證及診斷證明書。
⑶上環、取環
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計劃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大風車單)、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有效費用票據原件、醫療保險卡。
⑷因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流產/引產,報銷必須提供急診診斷證明。
生育保險:圍產保健、生育、計劃生育手術報銷和生育津貼支付
1、生育報銷:病歷復印件(病歷首頁、醫囑、手術記錄、出院小結)、每日費用清單、有效費用票據、出院證、嬰兒出生(死亡)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生育登記卡、圍產期保健有效票據、醫療保險卡。圍產期保健費用基金最高支付標準為500元;順產費用基金最高支付標準為1500元,剖宮產費用基金最高支付標準為3000元。超出標準的由本人自費,低于標準的按實際費用支付。
2、流產、引產: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妊娠終止有關證明或定點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單位計生辦證明、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生育登記卡、有效費用票據、醫療保險卡。
3、上環、取環: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計劃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有效費用票據、醫療保險卡,手術費全額支付。
4、急診非定點:七個月以上生產或引產:病歷復印件(病歷首頁、醫囑、手術記錄、出院小結)、每日費用清單、急診診斷證明、嬰兒出生(死亡)醫學證明、出院證、有效費用票據、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生育登記卡、醫療保險卡。支付標準為上述1標準的90%。
辦理時間: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18日??22日(節假日向后順延)
攜帶材料:醫保卡、身份證,若他人代領則需加帶代領人身份證。
二、認定工傷申請
1、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申請人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單位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4、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6、工傷事故報告、證人證言;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上述材料后,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查取證,在60日內做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住院需要帶材料
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住院醫療)申請醫療待遇或傷殘待遇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通知書》的工傷認定號;
(2)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3)醫療費原始發票;
(4)醫院住院病歷首頁及醫院微機打的總清單;
(5)醫院診斷證明書;
(6)醫院的出院證明;
(7)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8)工傷職工就診介紹信;
(9)統籌信息單
門診需攜帶材料
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門診)申請醫療待援或傷殘待遇時應提交一下材料:
(1)《工傷認定通知書》的工傷認定號;
(2)醫院診斷證明書;
(3)醫療費原始發票;
(4)門診處方及病歷本
(5)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6)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7)工傷職工就診介紹信;
(8)統籌信息單
三、辦理失業證流程
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失業人員移交備案后的15日內,攜帶上述移交資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人員)代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對通過審核的失業人員的《失業證》及有關資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失業人員。
辦理失業登記應攜帶的資料:
1、《失業人員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2、《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3、失業人員與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張;
4、失業人員檔案;
5、終止或者解除勞動(招、聘用)關系的文件、合同等證明材料;
6、《社會保險登記證》、《河南省用人單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基金審檢證》、清理欠費的繳費票據。
失業人員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最后一個月,本人寫出失業保險金續領申請,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辦部門(人員)填寫《失業人員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申報表》(表5-10)。業務經辦部門(人員)經審核情況屬實的,報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復核。業務主管部門(人員)經過對檔案材料中出生年月原始記錄的審核,符合失業保險金續領條件的,核定失業保險金續領期限和標準,計算到月,報主管領導批準。填寫《失業人員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審批通知單》(表5-11),并在其《失業證》上注明應續領的月數及金額。經批準續領失業保險金的,自批準的次月起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