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包頭市2021年度城鄉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中直、區直企事業單位: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做好2020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內醫保發〔2020〕12號)文件要求,經市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為確保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平穩運行,使廣大參保居民的醫保待遇得到保障,對包頭市2021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一)在校在園生、學齡前兒童個人繳費標準仍然為200元;
(二)城鄉居民個人(包括城鎮居民和農牧民)繳費標準由340元調整為360元;
(三)非本市自治區內戶籍參保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由340元調整為360元。
二、市、區(旗、縣)兩級財政對城鄉居民個人參保繳費給予補貼
按照《包頭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包府發〔2016〕66號)文件要求,對于2021年度我市城鄉居民個人繳費給予相應補貼,即包頭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個人辦理參保繳費業務時,個人只需繳納340元,其余20元由市、區(旗、縣)兩級財政(各負擔50%)給予補貼。
三、特殊人群參保個人資助繳費
(一)全額資助對象:下列人員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負擔部分,由旗縣區和稀土高新區醫保部門通過醫療救助資金,按照100%的比例給予資助。
1.特困供養人員;
2.孤兒;
3.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4.持有撫恤金和定量補助金領取證的在鄉紅軍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及不享受公費醫療的傷殘軍人;
5.未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建國前老黨員;
6.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
7.旗縣區和稀土高新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符合全額資助標準的對象。
(二)差額資助對象
1.城鄉低保對象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負擔部分由旗縣區和稀土高新區醫保部門通過醫療救助資金,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給予資助。
2.旗縣區和稀土高新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符合差額資助標準的對象。鼓勵旗縣區和稀土高新區提高資助參保水平,將城鄉低保等差額資助對象納入全額資助范圍,減輕困難群眾負擔。
四、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保繳費
本通知從2020年10月19日開始施行,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