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無明確規定病假一定需要醫院證明。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要請帶薪病假,又為了避免職工濫用帶薪病假,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通常需要提供一些證明:
1、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要有主治醫生簽名并加蓋醫院公章才有效;
2、請假條。或者用人單位內部類似的其它證明。
職員上班請病假的,一般不能扣工資。用人單位在員工請病假時,應以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擴展資料:
具體內容有: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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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