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一條 律師應當堅定*理想信念,堅持*律師制度的本質屬性,擁護黨的領導,擁護*制度,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忠誠)
第二條 律師應當始終把執業為民作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服務, 通過執業活動努力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為民)
第三條 律師應當堅定法治信仰,牢固樹立法治意識,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在執業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履責,尊重司法權威,遵守訴訟規則和法庭紀律,與司法人員建立良性互動關系,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促進司法公正。(法治)
第四條 律師應當把維護公平正義作價值追求,為當事人提供勤勉盡責、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努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維權,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依法充分履行辯護或代理職責,促進案件依法、公正解決。(正義)
第五條 律師應當牢固樹立誠信意識,自覺遵守執業行為規范,在執業中恪盡職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自律。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誠信)
第六條 律師應當熱愛律師職業,珍惜律師榮譽,樹立正確的執業理念,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執業水平,注重陶冶個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尊重同行,維護律師的個人聲譽和律師行業形象。 (敬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