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學士學位教育作為大學本科后教育,是培養復合型人才的重要渠道。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舉措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6號)精神,進一步優化人才培養結構,為高校畢業生創造更多再學習機會,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經研究,決定在普通高校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已通過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評估五年及以上的高校,可申請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
二、高校可在已設置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招生,也可依托現具有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的本科專業申請增設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報教育部集中備案后進行招生,已撤銷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需重新申請備案。備案工作與每年新增本科專業設置工作同時進行。
三、鼓勵高校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2020年增加一次第二學士學位專業集中備案(方式見附件)。重點支持高校在國家急需的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應急技術與管理、電子信息、大數據、網絡空間安全、集成電路、能源動力、生物與醫藥、養老護理、家政服務等相關領域以及高校有能力、有需要舉辦的專業增設第二學士學位專業;支持高校依托“雙一流”建設學科專業增設第二學士學位專業。
四、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計劃將作為增量納入國家普通本科總規模內單列下達。各地各高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核定的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計劃,任何高校均不得不經批準擅自招生和授予學歷學位。
五、第二學士學位主要招收當年普通高校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目前未就業的往屆生。其他人員原則上不得報考。具體招生范圍由高校自主確定。
六、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考試辦法由招生高校根據相關專業人才培養要求和學校實際研究制定,并報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招生高校應參照國家教育考試有關工作要求,加強招生考試管理,規范工作程序,嚴格錄取標準,確保公平公正。
七、學生可報考與原本科專業分屬不同學科門類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或與原本科專業屬于同一學科門類、但不屬于同一本科專業類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具體專業所屬的學科門類、本科專業類可登錄教育部網站,搜索“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0版)”進行查詢。
八、第二學士學位學制為兩年,全日制學習,納入高校學籍管理系統。
九、第二學士學位教學內容主要包括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原則上不安排專業實習。高校可參照《普通高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相關要求,制定專門的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不得遷就和隨意降低標準。
十、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按現行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管理辦法頒發。畢業證書上須注明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名稱、學習時間等內容;學位證書上須明確標識“第二學士學位”字樣。
十一、凡在修業年限內,修完規定課程,達到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要求的,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達不到畢業要求的,不再延長學習時間,亦不實行留級制度,可發結業證書。對退學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十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學生按當年應屆生身份派遣并辦理相關就業手續。學生如中途退學,對于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入學的,按退學當年應屆本科畢業生身份派遣;以往屆畢業生身份入學的,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派遣手續。
十三、第二學士學位生在生均撥款、學生資助、收費等方面參照相應專業本科生執行。
十四、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視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工作,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結合實際制定招生和培養方案,用足用好招生計劃,積極穩妥操作,精心組織實施。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相關高校在本地開展第二學士學位計劃的招生考試工作,對違反相關規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五、各地各高校要加強形勢分析研判,加強宣傳引導,積極開展面向考生和家長的政策咨詢,深入細致做好第二學士學位的政策解讀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確保工作落實到位。相關招生工作應在當年7月底之前完成。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將此文轉發至所屬本科高校。
雙學位,通常指雙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頒布后,雙學位指雙學士學位復合型人才培養項目。《辦法》指出:項目必須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所依托的學科專業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通過高考招收學生,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應在證書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