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于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學、系統、可行的文化產業統計,發布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這是國家統計局會同宣傳文化部門開展“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課題的研究成果,為我們獲得較為完整、翔實的文化產業統計數據奠定了基礎。
2012年,在進一步完善文化及相關產業定義的基礎上,為適應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新情況新變化,對原有的類別結構和具體內容作了調整,增加了文化創意、文化新業態、軟件設計服務、具有文化內涵的特色產品的生產等內容。同時,鑒于我國文化體制改革已取得新突破,文化業態不斷融合,文化新業態不斷涌現,核心層還是外圍層的區分變的越發困難,因此本次修訂不再保留三個層次的劃分,而是用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文化產品生產的輔助生產活動、文化用品的生產活動和文化專用設備的生產活動等四個方面來替代三個層次。
2018年,新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統計標準發布,可以看到,新標準一方面深化了對文化產業范圍及各業態核心屬性的認知。另一方面,其更加注重可操作性以及與國際分類標準相銜接,“科學可行”進一步得到落實。
本次修訂是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基礎上進行的,原有的定義、分類原則保持不變,新增加了符合文化及相關產業定義的活動小類,重點是調整了分類方法和類別結構。
總體來說:
大類由10個修訂為9個;
中類由50個修訂為43個;
小類由120個修訂為146個(其中新增12個,因執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增加15個,刪除1個)。
具體來說:
(1)將“新聞服務”、“報紙信息服務”、“廣播電視信息服務”和“互聯網信息服務”4個中類合并為“新聞信息服務”大類。其中,“互聯網信息服務”僅包括互聯網搜索服務、互聯網其他信息服務。
(2)將“出版服務”(不含報紙出版)、“廣播影視節目制作”、“創作表演服務”、“數字內容服務”、“內容保存服務”、“工藝美術品制造”和“藝術陶瓷制造”7個中類合并為“內容創作生產”大類。其中,“內容保存服務”中類包括圖書館、檔案館、文物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博物館、烈士陵園、紀念館等。
(3)保留原“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大類,包含內容有所調整。把原“文化軟件服務”中類的內容移至“內容創作生產”大類中,作為“數字內容服務”中類的一部分。該大類修訂后包括“廣告服務”和“設計服務”2個中類,名稱修改為“創意設計服務”。
(4)將“出版物發行”、“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廣播影視發行放映”、“藝術表演”、“藝術品拍賣及代理”和“工藝美術品銷售”6個中類歸入“文化傳播渠道”大類;同時增加“互聯網文化娛樂平臺”中類,以反映新型傳播渠道。
(5)新增“文化投資運營”大類,下設 “投資與資產管理”和“運營管理”2個中類。
(6)保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大類,名稱修改為“文化娛樂休閑服務”,包含內容有所調整。把攝影擴印服務移到“印刷復制服務”中類中,同時增加“休閑觀光游覽服務”中類。該大類修訂后包括“娛樂服務”、“景區游覽服務”和“休閑觀光游覽服務”3個中類。
(7)將“文化產品生產的輔助生產”大類名稱改為“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把“文化紙張制造”、“手工紙制造”、“油墨及類似產品制造”、“工藝美術顏料制造”和“文化用信息化學品制造”合并為“文化輔助用品制造”中類,將“筆的制造”和“墨水、墨汁制造”合并為“筆墨制造”中類并移至“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大類下。該大類修訂后還包括“印刷復制服務”、“版權服務”、“會議展覽服務”、“文化經紀代理服務”、“文化設備(用品)出租服務”和“文化科研培訓服務”,共計7個中類。
(一)、國家統計局關于執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修訂
(二)、行業類別怎么填寫 怎么查詢本單位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
(8)將原“文化用品的生產”和“文化專用設備的生產”兩個大類修訂為“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兩大類。修訂后,“文化裝備生產”大類包含“印刷設備制造”、“廣播電視電影設備制造及銷售”、“攝錄設備制造及銷售”、“演藝設備制造及銷售”、“游樂游藝設備制造”和“樂器制造及銷售”6個中類;“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包含“文具制造及銷售”、“筆墨制造”、“玩具制造”、“節慶用品制造”、“信息服務終端制造及銷售”5個中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