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談話不屬于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僅僅限于機關、事業單位(通俗講就是有單位的人)的工作人員有違法或違反單位規定,尚不構成犯罪,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解除誡勉談話,沒有具體的限定時間,具體時間由機關、事業單位界定。
擴展資料: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干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干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并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干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中央文件分別制定。
程序方法
1、對干部職工的誡勉,根據我局實際,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辦法進行。對各科、室、所、隊、協會及服務中心需誡勉的科級干部及一般干部職工,由分管局領導或各部門提出建議,局人事教育科調查核實,報局黨組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向被誡勉者所在部門發誡勉通知書,由各部門負責幫助教育,局人事教育科備案。
2、在對被誡勉者發誡勉通知書前,由局黨組指定專人或由分管局領導進行談話。談話時要認真指出被誡勉者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誡勉的具體要求,同時進行幫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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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誡勉者所在部門要對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進行幫助教育。被誡勉者本人要正確對待誡勉,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整改措施,認真整改,自覺接受局黨組和所在部門的幫助教育,以實際行動贏得群眾和組織的信任。
4、誡勉期滿,本人要按時向所在部門、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領導書面匯報告個人整改情況,局黨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時進行跟蹤考察,并視其整改情況,提出解除誡勉和調整崗位、除名、免職(解聘)、降職、撤職、降級的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