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談話六個月影響期來源于2015年6月28日施行的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中組發〔2015〕12號)第十九條“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一條明確交代了制定《實施細則》的目的“為從嚴管理監督干部,促進干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 ”,制定根據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等黨內法規。由此,我們至少明白一點:《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是《實施細則》制定根據之一。
2005年12月19日施行的《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5〕30號)并未規定誡勉談話的影響期。
《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暫行辦法》的目的是“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制定,制定《暫行辦法》的根據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故有必要對《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于誡勉談話的規定追根溯源。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現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該領導干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干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后,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紀律檢查機關留存。
該條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該條適用對象是領導干部;二是如何界定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暫行辦法》第三條列舉了七種情況:
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請讀者注意三點:
一、《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四十六條關于解釋權的規定,就會發現解釋權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共同行使,但不是由某一家單獨行使;而2015年11月2日施行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換言之,中央組織部對《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不再享有解釋權。
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誡勉談話適用條件存在很大不同。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將原來的誡勉談話細化為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兩類。“黨組織發現領導干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并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睋Q言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誡勉談話的適用條件規定發生了變化,前者規定誡勉談話適用于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后者規定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處理方式是提醒談話,對輕微違紀問題,才適用誡勉談話。
三、《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對《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誡勉談話作了擴大解釋。
如前所述,《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誡勉談話僅適用于苗頭性問題,但《實施細則》作了擴大解釋:“領導干部存在雖構不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問題,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于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 “領導干部存在雖構不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問題”,實際上屬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誡勉談話!半m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于黨紀政紀處分的”,實際上屬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誡勉談話。
(一)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不夠嚴格的;
(二)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夠嚴格的,個人決定應由集體決策事項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三)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夠,用人失察失誤的;
(四)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妨礙他人依法履行職責的;
(五)違反規定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
(六)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的;
(七)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的
(八)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匯報個人有關事項的;
(九)執行廉潔自律規定不嚴格的;
(十)紀律松弛、監管不力,對身邊工作人員發生嚴懲違紀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
(十一)在巡視、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
(十二)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
(十三)其他需要誡勉的情形。
(一).關于誡勉談話影響期滿后怎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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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黑龍江兩小學向學生收清雪費 教育局:對校長誡勉談話
(四).黑龍江兩小學向學生收清雪費 教育局對校長誡勉談話
(五).區國稅局誡勉談話辦法
(六).黨支部黨員干部誡勉談話制度
(七).質監局黨員干部誡勉談話制度
由此可見,關于誡勉談話影響期的困惑已經解開,中央組織部制定的《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對《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誡勉談話作了擴大解釋!吨袊伯a黨黨內監督條例》施行后,誡勉談話適用條件,又發生變化,且條例規定只有中央紀委才有解釋權。在這種情況下,誡勉談話的影響期困惑或許還將持續存在。如果中央紀委單純作出規定,或者中央組織部對此前制定的《實施細則》及時作出修正,那么,誡勉談話的影響期將會明朗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