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代表大會的組成
大中型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代表人數可根據企業規模大小按一定比例由本單位自定;職工10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可實行職工大會制度。職代會每屆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特大型企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年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二)、職工代表大會*團
職工代表大會*團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上由全體職工代表選舉產生。其具體職責是:
1、主持召開大會,負責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2、研究需要大會通過和表決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3、聽取和綜合各項職工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提案進行修改;
4、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5、處理大會的其他重要事務。
(三)、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成員在職代會上提名,由職代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為5-9名。其職責是:
1、平時,經常深入職工群眾了解和聽取關于本工作小組(委員會)負責范圍內的工作意見和要求;
2、會前,征集、匯總職工代表提案;
3、會中,上報大會提案,并做好大會交辦的各項服務工作;
4、會后,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貫徹落實情況,研究處理屬本組織權限內的問題;
5、辦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6、按規定,向職代會報告工作。
(四)、職工代表團(組)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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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會議人員一般由職工代表團(組)長、是職工代表的企業黨政負責人和職代會專門小組負責人等組成。聯席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遇到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占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群眾當家作主,參加企業經營決策、管理、監督干部、行使民主權利的權力機構。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中職工代表大會于1957年以后全國普遍推行。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思想政治領導,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按照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發的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職代會應行使的職權是:定期聽取廠長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以及重要的規章制度,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有關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評議、監督各級領導干部,并提出任免和獎懲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