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要求。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4.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5.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6.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9.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10.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11.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14.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15.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16.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于設計值。
17.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18.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
20.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1.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23.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4.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5.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
6.未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8.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
10.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11.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12.危險級排土場。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
2.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3.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
4.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5.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6.未按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7.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規定。
9.排洪系統構筑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10.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11.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采用冰下放礦作業。
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藥檢維修設備設施。
(三)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藥作業。
(四)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五)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藥量超過核定藥量。
(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九)工廠圍墻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
(十)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十一)在用涉藥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十二)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藥物。
(十六)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一、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
二、山東蓬萊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督導報告顯示學生上下學安全監管漏洞嚴重
三、茶陵縣建設局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四、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十七)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十八)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二十)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