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因犯刑律或嚴重錯誤被開除黨籍的人和退黨、自行脫黨、勸告退黨、黨內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黨,黨組織應持十分慎重的態度。
經過基層黨組織長期考察,如果確實具備了黨員條件的,經嚴格審查,可以吸收其重新入黨。
受到行政拘留的黨員應如何處理
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黨員被行政拘的,依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