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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以下簡稱“生態護林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以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國務院扶貧辦綜合司印發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區31個國家級貧困旗縣利用中央對我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購買服務并符合本實施細則的選聘條件、受聘參加森林、草原、濕地、沙化土地資源管護服務的生態護林員。涉及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呼和浩特市7個盟市。
第三條 生態護林員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生態護林員的管護勞務報酬支出。
第二章 生態護林員選聘及工作職責
第四條 選聘原則
生態護林員選聘堅持精準自愿、公正公開、穩定持續、統一管理的原則。
(一)堅持精準自愿的原則。生態護林員選聘對象為當地建檔立卡貧困戶,在尊重貧困人口意愿、自愿報名的基礎上,一戶最多選聘一名成為生態護林員。
(二)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生態護林員選聘要嚴把“身份”關,明確選聘條件,貫徹選聘程序,公開、公平、公正選用。
(三)堅持穩定持續的原則。林草部門于每年6月、12月與扶貧部門對接,了解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信息更新情況,實行進退動態管理,及時調整生態護林員隊伍,保證生態護林員隊伍的穩定。
(四)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實行“縣建、鄉管、村用”,生態護林員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管理,蘇木鄉鎮林業工作站(或相關管理機構)配合。從就近方便、節約成本考慮,不跨越蘇木鄉鎮聘用。
第五條 選聘條件
(一)遵紀守法,愛崗敬業,責任心強;
(二)列入當地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范圍,已認定脫貧但按規定仍繼續享受相關扶貧政策的貧困人口;
(三)年滿16周歲,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條件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
第六條 選聘程序
(一)制定選聘方案。旗縣領導小組依據分配的補助資金確定生態護林員選聘人數并制定本地的管護標準、補助標準,由旗縣林草主管部門編制《生態護林員選聘方案》。
(二)確定分配計劃。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摸底并提報生態護林員需求;旗縣級扶貧辦提供貧困人口建檔立卡資料;旗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牽頭,商財政、扶貧等相關部門,確定各蘇木鄉鎮選聘生態護林員分配計劃。
(三)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程序,組織開展生態護林員的選聘工作:
(四)公告。嘎查村兩委在選聘前不少于20個工作日發布(張貼)選聘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選聘生態護林員的相關規定要求;
2.選聘資格條件、名額;
3.選聘范圍、程序、方式;
4.聘用后的勞務關系;
5.管護任務、勞務報酬;
6.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7.報名方式、期限和咨詢電話等。
(五)申報。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應根據選聘條件,提出書面申請,經嘎查村兩委初審后向鄉鎮林業工作站(包括鄉鎮林業草原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林業工作站”)申報。生態護林員申報表由縣(市、區)統一制定。
(六)審核。林業工作站組織對申報材料、個人素質等方面進行審核,主要審核有關資料的真實性、是否符合申報條件(包括是否存在與其他公益性崗位人員重復、家庭有財政供養人員、觸犯法律、重度或極重度殘疾、長期外出務工等問題),并將審核結果反饋嘎查村兩委。
(七)公示。嘎查村兩委依據林業工作站審核結果,對擬聘用的生態護林員名單進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見。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式結果要及時反饋林業工作站。
(八)聘用。林業工作站對公示無異議人員,報縣級林業和草原、財政、扶貧部門按職責審核同意后,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嘎查村兩委與生態護林員簽訂管護勞務協議。
(九)選聘工作結束后,鄉鎮扶貧辦配合林業工作站在15個工作日內將聘用人員錄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十)崗前培訓及安排上崗。生態護林員聘用后,旗縣或林業工作站要組織開展崗前培訓,使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及崗位所需的基本規范和技能,熟悉崗位工作標準和相關要求,并及時安排上崗開展工作。
第七條 管護勞務協議應當明確勞務關系、管護范圍(包括四至界限的文字描述或區域示意圖)、管護面積、工作職責、聘用期限、勞務報酬支付、考核及安全責任等內容,每年簽訂一次。管護勞務協議由旗縣統一制定。
第八條 生態護林員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護職責的,應當按照管護勞務協議予以解聘。對解聘人員,要明確原因(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識別后剔除的,旗縣扶貧辦要及時反饋旗縣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蘇木鄉鎮),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通知所在嘎查村及本人,并報旗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照選聘程序及時補聘。
(一)健康原因;
(二)違反協議、考核不合格;
(三)主動要求退出;
(四)非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五)和其他公益性崗位人員重復;
(六)家庭有財政供養人員;
(七)觸犯法律;
(八)異地搬遷;
(九)他人代替巡護;
(十)其他不能勝任生態護林員工作的情形。
第九條 生態護林員管護森林工作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對管護區森林資源進行巡護,管護面積不低于500畝,平均每月巡護不少于20天,做好巡護記錄,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學習宣傳林業法律、法規、政策。
(二)掌握管護區的林地、林木數量、位置等情況,對管護區內的森林進行日常巡護,對重點地塊、珍稀樹種要重點管護,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三)對管護區內發生的亂征濫占林地、亂砍濫伐林木、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及時報告,能制止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四)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森林火情、火災,及時上報,并量力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撲救。
(五)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要及時上報。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災害情況要及時上報。
(六)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破壞林業宣傳牌、標志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及時報告,能制止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七)接受林草部門、蘇木鄉鎮政府指導和管理。做好管護勞務協議規定的其他工作和臨時交辦任務。
第十條 生態護林員管護草原工作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對管護區草原資源進行巡護,管護面積不低于500畝,平均每月巡護不少于20天,做好巡護記錄,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學習宣傳草原法律、法規、政策。
(二)協助相關部門對農牧戶履行草畜平衡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對禁牧區和休牧區的草原進行巡查,并對監督巡查情況及時記錄并報告;
(三)對管護區內的草原資源、草原保護基礎設施、草原鼠蟲害、草原火情以及各類破壞草原的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監督,能制止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
(四)做好管護勞務協議規定的其他工作和臨時交辦的任務。
第十一條 生態護林員管護濕地工作職責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學習宣傳濕地法律、法規、政策,對管護區濕地資源進行巡護,管護面積不低于500畝,平均每月巡護不少于20天,做好巡護記錄,并做好勞務協議規定的其他工作和臨時交辦任務。發現以下行為的,能制止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案件查處
(一)發現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的行為;
(二)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行為;
(三)挖沙、采礦行為;
(四)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行為;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行為;
(六)引進外來物種行為;
(七)擅自放養、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行為;
(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行為。
第十二條 生態護林員管護沙地工作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沙地重度危害區、需要封禁保護的沙化土地進行巡護,管護面積不低于1000畝,平均每月巡護不少于20天,做好巡護記錄,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學習宣傳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規、政策。
(二)對管護區內發生的亂砍濫伐、亂墾濫牧、亂采濫挖等人為破壞植被的活動要及時報告、及時制止。
(三)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毀壞宣傳牌、標志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要及時報告、及時制止。
(四)做好管護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工作和臨時交辦任務。
第三章 部門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建立由林業和草原、財政、扶貧等部門組成的工作協調機制。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牽頭,與財政、扶貧部門密切配合,根據業務職能劃分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自治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照中央財政年度資金安排情況,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扶貧開發辦公室提出補助盟市生態護林員資金分配方案并制定實施細則,指導、監督生態護林員選聘與管理工作,做好數據匯總和信息報送;自治區財政廳負責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監督、核實生態護林員身份。
第十五條 盟市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下達的中央財政年度資金安排情況,會同財政局、扶貧開發辦公室提出補助旗縣生態護林員資金分配方案,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生態護林員選聘與管理工作,做好數據匯總和信息報送;盟市級財政局負責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盟市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監督、核實生態護林員身份。
第十六條 旗縣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林草、財政、扶貧等部門組成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生態護林員的選聘工作,匯總、審定蘇木鄉鎮選聘結果并經盟市林草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自治區林草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縣級生態護林員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指導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選聘及相關管理工作;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生態護林員資金管理工作;縣級扶貧部門負責生態護林員身份審定。
第十八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生態護林員選(續)聘、解聘、監督、考核及日常管理,指導嘎查村兩委加強對生態護林員的動態管理,建立并及時更新蘇木鄉鎮管理臺賬,對臺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保障管理
第十九條 生態護林員每人每年管護勞務報酬為1萬元。各旗縣可結合實際,統籌考慮上一年度選聘的生態護林員管護補助標準、管護面積、管護難易程度以及原有生態護林員勞務補助水平等因素,酌情調整管護面積及管護勞務報酬,不得隨意變更生態護林員補助資金用途。中央財政已經安排天保工程區森林管護補助、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等資源管護面積,不得重復測算在內。
第二十條 各旗縣可結合實際,從生態護林員補助資金總量中,安排不超過2%的資金,或根據各旗縣財力籌集資金,為生態護林員購置簡易裝備、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 建立生態護林員動態管理機制。生態護林員原則上一年一聘,已認定脫貧但按規定仍繼續享受相關扶貧政策、認真履行管護職責且符合選聘條件,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態護林員應當予以續聘。
第二十二條 加強生態護林員培訓。旗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委托蘇木鄉鎮林業工作站應當組織開展生態護林員法律法規、崗位職責、業務知識、基本技能、安全防護等方面的培訓,每年培訓累計時間不少于3天。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生態護林員選(續)聘工作的監管。旗縣級林業和草原、財政、扶貧部門應當對生態護林員選(續)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立整立改,并將檢查結果逐級聯合上報至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財政廳、扶貧開發辦公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財政廳、扶貧開發辦公室根據旗縣級上報的情況進行抽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選(續)聘、解聘及動態管理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嚴格執行政策、是否符合選(續)聘、解聘條件等);
(二)管護勞務協議簽訂情況;
(三)培訓情況;
(四)管護責任落實情況;
(五)勞務報酬發放情況;
(六)臺賬建立和動態管理情況;
(七)年度《生態護林員選聘實施方案》執行情況;
(八)生態護林員考核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針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健全完善監管機制和監管措施,強化生態護林員選(續)聘、解聘工作管理。對違反本細則及有關脫貧攻堅政策的問題,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查處;對不符合選(續)聘條件的生態護林員予以解聘;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條件和程序辦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加強生態護林員考核。旗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生態護林員考核機制;林業工作站和嘎查村兩委按照考核要求對生態護林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與生態護林員勞務報酬掛鉤。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要分別明確生態護林員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到專人專管、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盟市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扶貧等部門參照本細則制定實施方案,報送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財政、扶貧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選聘實施細則》(內林辦發?2016?38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