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保障職工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經修訂的《自貢市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辦法》于10月10日正式實施,有效期為5年。
本辦法包括19條相關規定,主要圍繞改變住院分娩生育醫療費用的報銷方式、提高計劃生育手術定額支付標準、規范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辦法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待遇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不計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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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策范圍內住院分娩生育醫療費(含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比例報銷,不再單設產前檢查費。同時,起付標準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基礎上減半,未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直接到三級醫療機構生育的,不降低報銷比例。調整后的待遇支付方式,按2019年生育醫療費用水平測算,生育人員人均可多報銷500元左右。此外,提高計劃生育手術定額支付標準后,預計人均可多報銷400元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未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急診搶救除外);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和治療不孕不育癥所發生的費用;因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嬰兒醫療、護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費用以及在境外就醫的費用不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生育醫療費支付政策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醫療費用。
(一)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支付(實際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支付標準的,按實際醫療費用支付)。
(二)參保職工因生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因生育或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引發的合并癥或并發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比例報銷,起付標準減半;未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直接到三級醫療機構生育或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不降低報銷比例。經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等報銷。
(三)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生育時未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或者雖已參保但未達到待遇享受條件的,其發生的生育住院醫療費,按照規定標準的50%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貼支付政策
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和生育假60天;難產的(不含非醫學指征剖宮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30再乘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生育假)天數計發。
(三)對財政供養人員(含工資來源于財政性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不支付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按原工資渠道保障職工產假期間的待遇;對非財政供養的企事業單位人員,生育津貼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生育津貼與產假期間的工資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
自貢市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辦法
01、為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保障職工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貢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在職職工。
02、生育保險參保繳費按《自貢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方案》執行。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的市級統籌。
03、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待遇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不計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04、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在職職工連續不間斷、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的,職工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如發生欠費,按規定及時補繳的,視同連續不間斷繳費。
05、參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的,待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后,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06、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時,將生育醫療服務有關要求和指標納入協議條款,加強協議管理。
07、生育保險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
08、參保職工因生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因生育或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引發合并癥或并發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比例報銷,其中,起付標準減半,對未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直接到三級醫療機構生育或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不降低報銷比例。經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等報銷。
09、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支付,實際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支付標準的,按實際醫療費用支付。具體定額支付標準為:懷孕四個月以下流產的600元,懷孕四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引產的1600元,懷孕七個月以上引產的2500元,宮內放置(取出)節育器400元,避孕藥皮下埋植(取出)術150元、輸精管結扎術1000元,輸精管吻合術、輸卵管結扎術、輸卵管吻合術2500元。定額支付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適時調整。
10、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生育時未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或者雖已參保但未達到待遇享受條件的,其發生的生育住院醫療費,按照規定標準的50%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11、參保職工在已實現聯網結算的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范圍的生育醫療費用,屬于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屬于個人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向參保職工收取;在未實現聯網結算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個人先行全額墊付,再持相關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12、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和生育假60天;難產的(不含非醫學指征剖宮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13、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30再乘以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產假(生育假)天數計發。
14、對財政供養人員(含工資來源于財政性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不支付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按原工資渠道保障職工產假期間的待遇;對非財政供養的企事業單位人員,生育津貼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按照生育津貼與產假期間的工資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
15、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一)未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和治療不孕不育癥所發生的費用;
(三)因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嬰兒醫療、護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費用;
(五)在境外就醫的費用。
16、開展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改革,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總額預算管理,逐步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支付管理。充分利用醫保智能監控系統,強化生育醫療費用的審核和監控,控制生育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17、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等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造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按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執行期間如國家、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19、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