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不少于90天。那么柳州的生育津貼2023年有什么新政策嗎?一般申請多久后可以到賬?以下是小編收集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具體以官方發布為準。
一、柳州生育津貼申請多久后可以到賬及領取流程
生育津貼的到賬時間是按照津貼發放的方式來計算的,不同的發放方式其到賬時間是不一樣的。發放時間為生育當日起三個月后就行發放,由醫保局直接打給生育保險人的社保卡內,到賬時間會在20個工作日內。如果是通過公司申請然后發放到公司賬戶的,則是要按照公司的時間進行計算了。
柳州生育津貼領取流程
1、申請:申請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及生育津貼申報材料,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育津貼支付。
2、受理:核對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審查:審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規;審核是否符合辦理條件;審核不通過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對審核通過的申報材料按統籌地區規定進行待遇審核,錄入信息系統,打印費用審核單;通過信息系統、書面單據,對審核結果進行復核確認。
4、決定:業務辦結及反饋。根據復核結果結算、支付生育津貼,告知辦理結果。
5、送達:告知辦理結果。
二、2023年柳州生育津貼新規
2023年柳州生育津貼新規官方暫未公布,沿用的仍是2022年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生育保險的統籌作用,保障其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生育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通知》(桂政發〔2010〕3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通知》(桂人社發〔2010〕64號)及《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方案》(桂醫保發〔2019〕28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實行市級統籌。市本級及所轄縣區(新區)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市轄各縣區(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縣區(新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市、縣區(新區)稅務部門負責城鎮職工生育保險保費的征收。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承辦市本級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并管理全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市轄各縣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承辦本縣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職工或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單位所在地的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等相關手續。
第五條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合并實施前的生育保險基金實際結余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兩項保險統一征繳,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根據原經費來源渠道,以本單位上年度參保職工工資總額(新成立單位無上年度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的,按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相應的比例繳納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其中:屬財政全額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包括在編人員及利用財政資金聘用的人員)按0.3%的比例繳納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其他用人單位按0.9%的比例繳納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 屬財政全額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包括在編人員及利用財政資金聘用的人員),繳納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所需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劃撥到用人單位后,再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
第八條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和待遇支付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職工享受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自治區計劃生育政策;
(二)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且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三)職工個人連續參保繳費滿270天;
(四)申領單位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時單位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并為其參保繳費。
第十條 參保女職工未足月生產,生育保險連續參保繳費未滿270天,但其在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期間懷孕及生育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女性靈活就業人員申領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時應連續參加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滿270天。
第十二條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
(一)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女職工順產生育的,最高補助不超過3000元/次,難產生育(必須符合剖宮產手術指征)或多胞胎生育的,最高補助不超過4000元/次。
(二)男職工未就業(無業或失業)配偶生育醫療費用。男職工未就業(無業或失業)配偶生育,最高補助不超過2000元/次。已享受女性靈活就業人員生育醫療待遇或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生育醫療待遇的,不重復享受男職工未就業(無業或失業)配偶生育醫療費用。
(三)女職工流產、引產費用。女職工懷孕后自然流產,最高補助不超過800元/次;懷孕后經產前檢查確診胎兒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嚴重缺陷或孕婦有嚴重疾病不宜繼續妊娠進行人工流產(含因采取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長效避孕措施失敗進行人工流產)或引產手術的,經縣二級以上(含)醫療機構出具醫學意見,孕期不滿四個月的,最高補助不超過800元/次;孕期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的,最高補助不超過1500元/次;孕期滿七個月以上的,按順產待遇最高補助不超過3000元/次。
(四)女職工放環、取環費用。女職工產后一年內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絕經后取出宮內節育器的,最高補助不超過200元/次(放或取均限支付一次)。因采取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長效避孕措施失敗,進行再次放置宮內節育器的,按女職工產后一年內放置宮內節育器標準,最高補助不超過200元/次(限付一次)。
(五)職工絕育、復通費用。職工實施絕育的,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元/次。職工實施復通術的(復通術須憑市、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最高補助不超過1500元/次。
第十四條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新成立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職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
(一)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關于產假的規定執行。
(二)生育津貼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一次性撥付到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按女職工本人原工資標準發放。生育津貼標準低于職工本人實際工資標準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補齊,確保產假期間工資待遇不降低;生育津貼標準高于職工本人實際工資標準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調劑使用。
(三)屬財政全額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女職工(包括在編人員及利用財政資金聘用的人員)不支付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后的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第十五條 符合領取生育津貼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生育之日起180天內向市、縣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報。
第十六條 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可按規定享受其所在統籌地區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注銷的,破產或注銷前已連續參保滿270天的已懷孕女職工,其生育保險待遇按順產標準一次性撥付;破產或注銷前已連續參保滿270天的男職工未就業(無業或失業)配偶已懷孕尚未生育的,一次性撥付2000元。
第十八條 符合享受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女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結算時直接補助生育醫療費用,個人只需支付個人承擔部分,生育醫療費用支付部分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低于補助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補助。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或欠繳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期間,職工生育或手術的,相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第二十條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柳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柳政發〔2011〕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