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我省出臺了鼓勵激勵、容錯糾錯和能上能下“三項機制”。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心得體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篇一:三項機制心得體會】
省委建立的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三項機制”,導向鮮明,針對性強,令人振奮。結合基層實際,在貫徹落實過程中,要準確把握五個方面的關系。
準確把握
準確把握從嚴管理與關心愛護的關系。既要從嚴要求、從嚴考核、從嚴管理,又要真誠關心、熱情鼓勵、具體幫助。要完善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薪酬增長機制,從制度上保障干部后顧無憂地帶領群眾干事創業。要暢通疏解渠道,建立干部談心談話制度,及時了解干部所思所想,有效化解干部工作上、生活上、心理上的壓力和困惑,營造心情舒暢的干事氛圍。要落實干部休假、體檢等制度,保障干部正常權益。要建立人才向基層流動、向艱苦地區和崗位流動的激勵機制,激勵干部安心扎根基層。
準確把握責任追究和糾錯容錯的關系。要劃定“容”與“不容”的界限。“容錯”的標準應在于“為誰而錯”,主觀上因公勇于擔當、大膽探索,但客觀上卻出現了差錯的就可以“容”。對于動機不純、目的不正、觸碰了道德底線、法律紅線和黨紀高壓線的錯誤,則應嚴肅追究。應結合地區、行業實際,制定完備的權責清單和負面清單,做到有據可依。要解決“不干事就不會出事”的不良風氣,必須全力營造擔當可貴、擔當光榮的良好氛圍,堅定不移地為擔當者擔責,讓有為者有位,使干部放開手腳履職盡責、甩開膀子干事創業。要發揮容錯糾錯機制的治本作用,從源頭上減少決策失誤,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問計于民,避免再犯同類錯誤。
準確把握正向激勵和反面懲戒的關系。落實好“三項機制”,要切實發揮典型引路作用。要推進干部能上能下,拓展干部“上”的空間,打破論資排輩,使那些真正用心謀事、用心干事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疏通干部“下”的渠道,健全完善干部輪崗交流、競爭上崗、公開選拔機制,逐步實現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工作的常態化、制度化,激發干部隊伍的生機和活力。要強化反面懲戒,建立指向明確、措施剛性、反應迅速的行政問責體系,對工作不在狀態、慵懶散等問題敢于碰硬較真,對造成危害的堅決問責,通過懲戒個別反面典型,起到教育激勵全體干部的作用。
準確把握統一尺度和分類指導的關系。堅持問題導向,分類實施,注意對不同類型的干部進行細致分類,綜合使用目標激勵、榜樣激勵、物質激勵等方法。基層要積極探索建立務實管用的具體落實措施,努力形成干部干事創業“干前鼓勵激勵、干中愛護提醒、干后功過分明”的良好氛圍。要加大處級以下干部公開選拔的力度,解決干部晉升渠道過窄的問題。要進一步加強干部交流,健全干部經常性雙向交流機制,讓干部經受多崗位鍛煉,提升綜合能力。
【篇二:三項機制心得體會】
省委建立的“三項機制”,是落實中央“三個區分開來”精神,充分調動黨政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的重要文件。其中,“鼓勵激勵辦法”規定了給名譽、得實惠、重晉升的激勵機制;“容錯糾錯辦法”規定了為創新者、擔當者、實干者容錯的保護機制;“能上能下辦法”規定了讓平庸者、失職者、不適者下的約束機制。總而言之,激勵、保護、約束是“三位一體”的動力機制,意在充分調動黨政干部的工作積極性。
“三項機制”發揮作用的思想基礎是黨的根本宗旨。 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是我們黨的最高價值取向。實現人民的利益,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是衡量我們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是否正確的最高標準。中國共產黨90多年來奮斗歷程的基本經驗之一,就是始終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緊緊依靠人民群眾,誠心誠意為人民謀利益,從人民群眾中汲取不斷前進的永恒動力。“三項機制”發揮作用的基礎是黨政干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內在動力,即具有為人民服務之心、之能、之績。為人民服務之心,就是不忘入黨誓詞,牢
激勵機制的設計原理是激勵相容理論。 激勵相容是指,把行為人的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有機地融為一體,在行為人努力實現組織目標的同時,也實現了個人目標的制度安排。“三項機制”的基本原理,就是激勵相容,使黨政干部個人價值與組織目標相一致,個人利益與人民利益相統一。《黨政干部鼓勵激勵辦法》規定,凡是工作足夠優秀的黨政干部個人或者部門,都將受到獎牌、榮譽稱號、先進典型等褒獎和宣傳的精神鼓舞;凡是考核優良、進步明顯的黨
保護機制的設計依據是試錯思維。 試錯思維是一種純粹經驗的學習方法,即行為者在實現目標的過程中,反復地實驗、試探可能達到目標的各種路徑,從而不斷淘汰錯誤路徑與方法、完善正確路徑與方法的思維方式與創新策略。從本質上講,所有的改革、所有的創新都是一種試錯思維。《黨政干部容錯糾錯辦法》規定,在黨政干部為新問題、新
約束機制彌補了對“不作為”的懲戒盲點。 市場經濟條件下,面對各種利益誘惑,黨政干部中也會出現信仰動搖、行為偏移、生活腐朽等現象。其中,違法犯罪者,有法律懲罰;違紀違規者,有黨紀處罰。但是,對于那些履職不力、工作平庸的不作為者,國法黨紀卻難以覆蓋。《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辦法》規定,對那些渾渾噩噩、碌碌無為、干事勁頭不足、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平庸者,履職不力、工作滯后、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失職者,不適應新常態、不會為、不善為、不敢為的不適者,采取引咎辭職、調離崗位等懲戒措施。這為黨政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劃了一條底線,形成了必須的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