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一)職工本人自愿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及辭職、自動離職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自愿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二)按照國家或省的有關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
(三)被判刑監禁或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
上述情況失業后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其重新就業并再次失業后,如果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在核定其享受待遇時間時,會把前后兩次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
(二)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