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失業了就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還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答:從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看,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問:失業可以領到多少失業保險金呢?能領多久?
答: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失業人員的繳費時間、繳費數額確定。在昆明市,具體領取金額和領取期限可參考《昆明市2017年失業保險待遇速算表》。
問:申領失業保險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有時限要求嗎?
答:相關法律法規對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做了明確規定,對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用人單位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按照《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和《云南省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試行)》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相關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報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單位職工失業申請登記證明書》及該《證明書》上規定的相關資料,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失業人員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延誤期間的失業保險金。由于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失業人員未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問:失業了除了領取失業保險金外,還有什么待遇?醫療有沒有保障?
答:根據《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用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二是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無需繳納。
三是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他的遺屬可以根據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是享受職業培訓補助和自謀職業的創業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