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以下是大風車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及發放標準的相關信息,供廣大市民參考。
1、滄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金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按滄州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滄州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于滄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滄州失業保險金每月多少錢
【1432元/月實行地區】滄州市:滄州市區、黃驊市、任丘市、青縣、滄縣;
【1344元/月實行地區】滄州市:渤海新區(含中捷、南大港、臨港)、泊頭市、河間市、吳橋縣、肅寧縣;
【1264元/月實行地區】滄州市:海興縣、鹽山縣、孟村回族自治縣、南皮縣、東光縣、獻縣;
3、滄州失業金領取的期限為多久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按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為3個月,滿2年不滿3年的為6個月,滿 3年不滿4年的為9個月,滿4年不滿5年的為12個月,自累計繳費滿5年開始, 每滿1年,增加1個月的領取期限,但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多不超過 24個月。
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申請領取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未領取的月數對應的即時標準重新核定,如遇標準調整亦相應調整。
(注: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以本地官網消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