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以下是大風車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及發放標準的相關信息,供廣大市民參考。
1、丹東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失業前所在企業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可申領失業保險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失業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和發放失業保險金。
2、丹東失業保險金每月多少錢
(一)振安區、振興區、元寶區
1、參保繳費不滿1年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為307.8元/月;
2、其他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保險參保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為769.5元/月。
(二)東港市、鳳城市、寬甸縣
1、參保繳費不滿1年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為284.4元/月;
2、其他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保險參保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為711元/月。
3、丹東失業金領取的期限為多久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注: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以本地官網消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