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以下是大風車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及發放標準的相關信息,供廣大市民參考。
1、揚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自己已經交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非因自己就業意愿中斷就業;
【3】早已開展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5%確定。
2、揚州失業保險金每月多少錢
市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最高不超過市區最低工資標準2280元/月,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最高不超過最低工資標準2070元/月。最低不低于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即1110元/月。
3、揚州失業金領取的期限為多久
1、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均已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每滿一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2、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在領取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注: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以本地官網消息為準)